犯罪嫌疑人义务告知书_去了之后签了一份犯罪嫌疑人义务告知书,就?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5:19:25 人阅读
导读:你签的文书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机关向你送达该文书,说明司法机关认为涉嫌或可能涉嫌犯罪,如司法机关有基本证据证明你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对你采...

你签的文书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机关向你送达该文书,说明司法机关认为涉嫌或可能涉嫌犯罪,如司法机关有基本证据证明你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对你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通常是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的告知文书,意思是公安机关要把他列为犯罪嫌疑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他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不具备逮捕条件的,不能办理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不等于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构成犯罪,仍可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般应该在第一次讯问前

是侦查机关认为你有犯罪嫌疑的,第一次询问或者拘留的时候发的,告诉你有哪一些权利和义务的书面通知。

不是被人告到法院了(告到法院是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息诉案件,你直接就是被告了,不是嫌疑人),是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你没有罪的话,就不会坐牢,如果后面有证据证明你犯罪了,就会拘留、逮捕,然后判刑。

那肯定是立案了,告知书是告诉嫌疑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也是有相关的权利的。主要是以下一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一定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9、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10、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2、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3、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是被害人该收的,这是向被害人告知权利义务

一般是第一次讯问之前,即确定犯罪事实传唤或者拘传之后。

有嫌疑人自己阅读,或者有执行人宣读后 经被讯问人同意,由被询问人在通知书下方写明 “以上看过”签名签注日期,捺右手食指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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