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小三同居算重婚罪吗_与第三者婚外生小孩算重婚罪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3:49:03 人阅读
导读:哈哈哈哈哈,啥叫以小三的名义同居?你以为住在一起改个称呼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吗?难道这个已婚的人和那个小三生活中是这样打招呼吗?男:小贱人,早上好啊?女:老神棍,...

哈哈哈哈哈,啥叫以小三的名义同居?你以为住在一起改个称呼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吗?难道这个已婚的人和那个小三生活中是这样打招呼吗?男:小贱人,早上好啊?女:老神棍,好,昨晚睡的还舒服吗?

非法同居不算犯法。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法律上并没有非法同居的解释,非法同居是一种误读。因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被人们成为非法同居。同居在我国分为三种一般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同居。 如果双方均未婚,同居就不会触犯法律。但是如果是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就会涉嫌构成重婚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无明文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故所谓非法,应当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无婚姻关系者同居的规定。


我国目前在民法领域已经否认了“事实婚姻”。但是,刑法依然承认“事实婚姻”,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应该不算重婚罪,除非第三者女方能拿出与波波的合法结婚证,如果这样的话波波原配夫人是可以告男方与第三者女方是重婚罪,可以告第三者女方勾引男方。破坏家庭。

其实波波与木木有七年地下情之实,这么远久的情人关系,可以看出完全是两方两情相悦,互利互惠,双方自愿的结果,所以女方与波波的地下情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第三者女方在法律上不能要到男方一分钱,不过现实也验证了这一点,女方因为要钱而去了,牢房。

波波与木木七年之久的地下情,完全可以看出第三者女方是为了波波的名气与财富,想从人生上获得捷径,当然是非常自愿之选择,怨不得别人,毫不同情,同情就是纵容世间许许多多的第三者,社会需要正能量,不要败坏的道德风气。不过当然现在的女方第三者无疑出名了,也是现今最红的第三者,无奈的是只能在牢里享受出名带来的乐趣。

这两人的事情完全无对的一方,任何一方不值得同情,双方都应该受到大众遣责,社会不需要这样的扎男扎女。社会需要正能量,这种事更不应该浪费网络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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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婚外生小孩,还真不一定是重婚罪!

很多婚姻的黑暗面,都徘徊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让我们先看看最近一则新闻:

【娶仨老婆把3个家安在1公里内】昆山的子张某在3年内分别和3个女人结婚生子。他将3位女子安置在1公里范围内的3个小区,有时1周内来回转悠十多趟,同时将三个家庭都照顾得很好,张某已因重婚罪被抓,三个女人经济来源只能靠他,他表示:出去之后,看谁能原谅我,我就跟谁在一起····

新闻中的男子真是很嚣张,利用了民政局婚姻信息全国不联网的漏洞,分别与3个女子成为了所谓的“合法夫妻”,但是很明显是重婚罪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重婚罪。

存在多个夫妻名义,就是重婚罪

夫妻名义,在法律上的概念不仅仅是双方登记领证结婚;因为在一些偏远地区还存在未领证的婚姻;所以还包括事实婚姻,即双方虽然不登记,但是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所以重婚罪可以理解为: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前婚是经过法律登记的结婚,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都会构成重婚罪。

这个法律的定义,其实给很多事实的定罪留下了很多漏洞。

与第三者同居生小孩,如果不是夫妻名义,不能定罪为重婚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思想观念的开放,在性观念和婚姻观念上都有很大的改变。

婚变、第三者等新的词汇也才不断的涌现;重婚罪或者其他法律的的定义是来不及覆盖它们。关于重婚罪的几个冷知识普及下:

1、没有配偶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2、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就算是有了小孩,但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法律上不被定义重婚。

3、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它们均为道德行为,并不会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4、目前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才会立案,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忠贞和欺隐,潜伏在烦躁的社会气氛中,法律管制这客观的事实,而道德只能谴责主观的虚无。希望所有的犯罪都罪有应得;也希望我们的法律更健全,当然最重要的是我们也要满怀忠贞,对婚姻负责,对爱情负责。

欢迎大家来讨论,对于重婚罪大家怎么看呢?

依我之见:标准的‘’重婚‘’或‘’破坏军婚‘’的行为,只要受害方向法院自诉或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后法院肯定作有罪判决。

一,我国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则中,除婚姻丶恋爱自由外,还有一夫一妻反对重婚原则。的确,中国公民有结婚自由,也有离婚自由,但是,只要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禁止多夫多妻丶禁止重婚。如果确系夫妻感情破裂,已无继续夫妻关系之必要,法律规定在处理好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前提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是,坚决反对在未法定离婚的情况下一方以分居为借口,与他人同居。

二,‘’分居‘’,不是法定离婚形式。分居只是夫妻之间因感情障碍而双方不愿在一起同居生话的表现形式,或者夫妻非感情破裂(有的感情很好)因工作原因而不得不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情形,比如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落后地区很多家庭夫妻中一人‘’出外长期打工‘’,同时我国军人婚姻受法律保护,驻守边疆和服兵役的很多现役军人因保家卫国之需要而不得不夫妻两地分居,还有机关事业单为支持西部贫困地区建设而被安排‘’支边‘’。这样的客观的夫妻两地分居难道是夫妻离婚了吗?感情破裂了吗?显然不是。

三,那么,在夫妻没有按照法定离婚形式离婚的情况与他人同居(无论长短)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以夫妻相称的是重婚罪。同时,刑法还规定:明知一方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是‘’破坏军人家庭婚姻罪‘’。

四,上述非法‘’同居‘’行为如何处理呢?A,普通公民之间的因非法同居的‘’重婚罪‘’,法律规定为刑事自诉案件,由受害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判定罪量刑(公民有起诉丶合解丶撤诉自由)。B,如果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的‘’破坏军人婚姻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后定罪量刑予以严厉打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是一个关于重婚的问题。

一、重婚罪的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这属于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两次结婚都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调出这两次婚姻的登记情况即可。

这个容易被认定。

2、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此种情况属于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类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第2、第3种类型的重婚,认定的难点在于何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司法认定

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统一称之为非法同居(近几年的称法又有所变化)。

在94年以前,因为我国认可事实婚姻,所以,对于事实婚姻也可构成重婚犯罪。

94年以后,我国法律不再认可事实婚姻。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所以,能够认定一个非法律婚行为构成重婚犯罪,在于如何认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也就是达到什么条件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需要达到的条件,是他们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群众(或邻居)也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


这样的要求其实提高了很多重婚罪的认定条件,因为想要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现实当中是很难得,这也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犯罪追诉制度方面存在着缺陷。


三、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与第三方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上面的分析,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仅仅与对方同居,而不能证明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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