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_公司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20:12:55 人阅读
导读:公司设立的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看,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严格...

  公司设立的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看,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即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而无需行政机关的审批;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即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才能设立。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管理局)。需要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第二步:去银行开立验资用临时存款账户。第三步:注入资本并验资。第四步:正式登记(工商管理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五步:办理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第六步:申请开立企业基本存款户。

  一般采用准则设立主义,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则采用核准设立主义,也有学者认为这也是严格准则主义的体现。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此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目前仍应纳入核准设立主义。

公司设立的原则实际上是指准许公司法人设立所依据的原则;

我国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核准主义,即对公司设立做实质审查,以行政许可为成立要件;

我国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准则主义,即对公司设立做形式审查,以登记备案为成立要件。

1、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体现了从过去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当前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转变。

2、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加强了对验资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

3、新《公司法》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制度是严格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的结合,2005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上均采用严格准则主义,仅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经批准的,才实行核准主义。

《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确立《公司法》,目的是规范市场秩序。

至于如何运用《公司法》对公司进行管理,从法律方面简单的说就是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该严格的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对于管理具体情况还是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因为每个公司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需求,要根据公司的需求来确定管理的方式。

其次,工作经验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可以向公司其他人员寻求经验和意见。

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制度是严格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的结合。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一般适用严格准则主义,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的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适用核准主义。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其股份发行涉及社会资金流向和众多股票投资者的利益,一律适用核准主义,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于1993年《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区别对待,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缺乏理论文。

因此,2005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上均采用严格准则主义,仅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经批准的,才实行核准主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人。

(二)认缴制的有限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登记审核实收资本,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在章程里约定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实缴到位,但是不强制要求实收备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只能使用—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五)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1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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