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工资是最低标准工资_最低工资标准与基本工资有什么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1:04:17 人阅读
导读: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 金和一些补贴。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 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20条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 常劳动的,不适用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劳动者还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解除合同,公司按2480元赔付合法吗?本人工资6000元。2480元是目前上海市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显然是不合法的。

对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属于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者到期的劳动合同,或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件规定的六种情形以外,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给你经济赔偿,经济赔偿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计算的呢?按照劳动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为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你的月薪是每月6000元,如果离职前12个月平均每月都是6000元,那么补偿标准就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补偿6000元,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0年,就要补偿60000元。而现在用人单位每月给你发的2480元,是属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职工工资标准,而不是你本人离职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这和你本人每月6000元的月工资差距是非常大的,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2018年上海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6504元,也就是说你的月薪实际上是低于上海市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所以在领取月数上是不存在最高领取12个月的规定的,哪怕在公司工作20年,公司也要支付你20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

如果在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还没有满,或者没有和你协商一致,也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那这就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就应该给予经济赔偿而不是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标准应该是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每月的月薪是6000元,那么你在公司工作一年,就要赔偿你12000元,如果在公司工作了10年就要赔偿你12万元。

当然一般的公司很难协商,但这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不是由公司说多少就是多少,但是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公司也不完全按照法律条文办理,可以和劳动者协商处理补偿办法或是赔偿办法,在协商过程中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如果双方都能接受并在补偿或是赔偿协议上签字确认,那事情就比较好办,但是如果双方都不同意,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目前解决劳资纠纷的途径基本上都是以劳动仲裁为主,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起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你在上海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每月2480元的标准来补偿,这是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肯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按照的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即每月6000元的来补偿才是合法的,如果属于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该个月2倍的经济赔偿,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将劳动者的岗位工资实际填写,可以分试用期工资和岗位工资,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中签订内容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些劳动者在就业的时候,发现企业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水平只是最低工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会告诉大家实际工资会以口头约定的工资为主,肯定会比最低工资高。

这种单位的做法肯定不合适,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隐患。

第一,社保缴费基数问题。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保,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的月均工资标准确定。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缴费基数。

这样一般就会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影响各种养老、医疗等待遇。

养老金待遇跟本人的缴费基数密切相关。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返还额度是个人一部分,企业缴费一部分,缴费基数越高,企业返还的额度就越高。

生育保险待遇是以企业平均缴费基数为主,如果企业的缴费基数都很低,当然生育保险待遇也低。

第二,可以少算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一般是以基本工资为主,而基本工资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这样很多企业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就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来计算了,这样劳动者会吃亏。

同加班费的原理,实际上还有还有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第三,工资的管理会更向绩效工资等业绩保障靠拢。职工就会缺少基础和正常的保障。

第四,解除时经济补偿金问题。

很多职工并不理解我们的工资构成,以为到手的钱就是工资,实际上是不对的。

有的单位会将工资构成更侧重于各项补贴,有一部分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不应当计算工资总额。比如我们常说的交通补贴、午餐补助、出差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高温补贴、夜班补助等等。

但是劳动合同里约定就是工资了。企业一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时候,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标准要按照职工正常工作前12个月工资的月均值计算。

因此,很有可能我们就只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获得补偿或者赔偿了。

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议价权,还是建议按照真实的工资待遇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我们只是为了找工作,有一份稳定的收入,那也就没什么好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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