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离婚诉讼中需要根据是否具有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缺席的情形进行区分对待。
第一,委托代理人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第二,没有委托代理人情形
1、原告不出庭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不出庭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可以的,两年无音讯可以宣告失踪,四年无音讯可以宣告死亡,特效事件两年也可以宣告失踪。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不同,在其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对于原告而言,如果存在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愿意继续诉讼的,可以继续诉讼,否则由法院裁定终结该诉讼。而对于被告,如果他在死亡后没有遗产,那么即使原告胜诉,也得不到赔偿,诉讼再继续进行下去也没有意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在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由于该诉讼与当事人的身份有着紧密关系,当事人死亡后,身份关系已经消失,诉讼自然也无法进行下去。此时,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如果诉讼一方不幸去世,不存在离婚的前提了。另一方为丧偶。家庭财产首先一分为二,另一半财产,配偶,也就是原来的被诉讼方,去世者的父母,还有双方子女共同继承,一般平均分配,可以适当考虑向生活困难者倾斜。不过,感情还是最重要的,活着的人要互相珍惜,彼此体谅,走出悲痛,坚强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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