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之前正好写了一篇头条是关于该问题的,拿过来给你作为参考:
今天恰巧看了两个案例,都是员工未向公司请假、未经公司允许早退,并在回家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伤亡,职工因此申请工伤认定而引发的纠纷。问题:该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呢?楠楠律师先来分享今天看到的两个案例,分享案例之前给大家统一一下认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正常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湖南省高院(2018)湘行再24号判决书认定为工伤。
职工提前下班系早退,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故早退行为与工伤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受伤害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因此,该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行终131号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申1339号裁定书,认为该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除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之合理路途中外,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职工与同事已完成正常交接班或已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而提早下班,职工前述提早下班应属擅自离岗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职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这里,楠楠律师其实想要借这两个案例告诉大家两个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确实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能说哪种判法不对。这种现象是多种因素综合产生的结果,比如法官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差异或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差异,另外还有对于自由裁量权的不同的把握尺度或者对于案件的社会效果的权衡因素等等所导致的。
第二、作为“庭审”以外的人,我们没有经过庭审过程,没有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没有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那么导致我们对于案件的认知要远远小于法官,因此不排除我们“庭审”外的人对案件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误会,导致我们对案件的评判错误。
另外再提醒大家一点,我国并非判例法系国家,因此遇到具体的案件,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相关案例一般只作为参考,除非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或者基层法院对于当地中级法院和所在省高级法院的生效判例认为指导意义大一些。
劳动者如果没有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工伤案件,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劳动者出具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材料。如果用人单位合作还好,如果用人单位不合作,无法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无法做工伤鉴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都会存在巨大的分歧,也有可能提供不出有效证明而仲裁失败。那么我们在具体的工伤案件中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1、我们首先应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发生工伤意外,用人单位应该负有赔偿责任。而劳动仲裁部门专门负责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种纠纷。而此事件所提及的“工伤案件中如何确立劳动关系?”正是由劳动仲裁部门负责的。
2、劳动仲裁部门应该会首先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和解建议。如果劳动仲裁部门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不认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走法院起诉的前置和必经程序。如果不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或调查,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1、培训记录,或培训发的证书。在企业工作中,参加各种学习或者考试,获得的证书和培训记录有利于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的工作证,工作服都可以当作参考。
3、如果贷款买过楼,应该有盖有公司公章的薪资证明材料,也可以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个到银行一查便知。
4、工资发放记录。如工资条,企业财务人员微信转账记录都可以用作证明。
1、用人单位可能会辩解说,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保险、医疗、工伤、休假、工资都负有法定责任。而劳务关系则区别很大,劳务关系一般指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而乙方负责给甲方报酬。双方都是自然人也可以签定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只受合同法约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证明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就没有赔偿的责任了。
2、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的深度及相关材料。
有的劳动者对劳动监察部门对工伤案件中劳动关系确立的调查存在怀疑。就需要监察部门提供相关的笔录或调查报告,劳动者是有权利要求查阅相关的调查资料的,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给劳动监察部门,有助于劳动监察部门快速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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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职入青云,职场已经步入中年,但头条还是新人,愿与大家共同进步!!
工伤索赔的一般前提要件为依法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一般要有合法劳动关系。但是建筑行业领域基本上中标承建方都会将项目分包给一个或者多个承包公司,实践中多见的是某某劳务公司。。。然后由该承包公司再招人施工,但为了推卸责任,承包公司并不会以劳动合同形式招工,因为这样的话他们就得自己给劳动者买保险。所以他们找包工头,由包工头个人再去市场上找游击队工人,由包工头发工资,负责考勤。好点的承建公司或者发包方会给公司买统一的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这样的情况下,施工工人顶多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不会和承包公司或者发包公司扯上劳动关系。一旦出了施工事故,工人有两条路可走,要么起诉索赔人身损害赔偿,要么主张工伤赔偿,但后者有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劳动者找不到和谁有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就无法认定工伤,无法索赔。个人以为,不要去申请确实劳动关系,法院不会支持这种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拿着工伤报销单去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如果工伤赔偿核定部门不予核定,打行政官司比起诉民事确权靠谱,也省事。即使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但保险并非承包公司买的,而是承建方买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责任仍然无着落。
个人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能够证明确实是为对方工作的,应该都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