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抗辩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3:10:26 人阅读
导读:抗辩权就是对抗对方抗辩请求的,比如说对方要你还钱,你主张借据是被胁迫而写的,这就是行使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权利。比如说你们签了货物买卖合同...

抗辩权就是对抗对方抗辩请求的,比如说对方要你还钱,你主张借据是被胁迫而写的,这就是行使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权利。

比如说你们签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你先给对方交货,对方过一个月给你付款。

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发现对反是个皮包公司,你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向对方交货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抗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两类: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一)永久性抗辩权 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举例:诉讼时效已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二)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它包括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担保法上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没有约定先交钱再拿货还是先拿货再交钱。因此若甲不给价款,乙就有权不给钢材,乙行使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的说他们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约定乙先交货,甲再给钱。如果乙不能按时交货,甲就有权拒绝给付价款,或者,乙只能交约定钢材二分之一的货物,甲也有权拒给货款,甲行使的就是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甲先交钱,乙再发货。交货之前,乙厂发生大火,甲有证据证明乙厂不能按时交货,而且乙也没表示可以提供担保,甲出于对自身货款安全的考虑,就有权拒付价款,甲在行使不安抗辩权。4、先诉抗辩权 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丙作为甲的保证人,在甲不能及时交货的时候承担保证责任。正好甲破产了,尚未清算,没能力给付价款,此时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不给钱。希望对你有帮助。

通俗地回答:

1.先诉抗辩权一般出现在一般担保中;

2.打个比方,你的朋友大雄要做生意,向阿明借5万块钱,你作一般担保人;

3.很不幸地,大雄生意失败,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还钱,这时阿明如果想要你(一般担保人)还钱,必须先起诉或者通过其它司法途径起诉债务人大雄,在确定大雄无力偿还债务后,你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前提,如果阿明在没有起诉大雄之前就找你还钱,你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就形成先诉抗辩权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

但是对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  抗辩权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和抗辩权之间、抗辩和反诉及否认和反驳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法律起源: 该项权利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优帝一世时期。在这之前,古罗马法由于过分强调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选其中之一而请求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关系,如同共同连带债务人。加之,古罗马的“证讼”有更改债的效力(即在债务人有数人时,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人诉请履行,而其他债务人在证讼后免予负责),所以纵使债务人尚有支付能力,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实现,一般仍先对最富有的保证人起诉。

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只有一种,就是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1、抗辩权,是指虽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2、抗辩权的类型有两类,(1)一时性的抗辩权,有5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2)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只有一种,就是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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