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_如果检察院先批捕了,后提审嫌疑人认为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23:27:16 人阅读
导读:该怎么办?依我之见:检察院会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对该案作出:A,提起公诉,B,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该怎么办?

依我之见:检察院会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对该案作出:A,提起公诉,B,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必须全案全面审查。只有经审查认为案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已全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决定。

如果真如本案例提问者所述‘’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怎么办?

A,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一次补充侦查时限为一个月;

B,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一一(|)如果该案经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提符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检察院必须起诉;(2)如果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检察院对该案只能依法作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请问提问者:本案检察院是否己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了几次?结果如何?只有将上述问题搞清楚了,才能知道本案例最终会如何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认为直接证据就是能证明嫌疑人杀人的最有效证据,比如警方提取到嫌疑人的手印,杀人时的指纹,及毛发或血液等可以经过DNA检测的证据。

或者嫌疑人指使某人凶人的微信、短信记录,嫌疑人的笔迹、录音、脚印等证据都可以证实嫌疑人凶人的直接证据。

一、张玉环案

张玉环案中警方所掌握的证据仅是发现孩子尸体附近的绳索及麻袋,以及张玉环手上的抓㾗,警方从死者尸体中发现孩子是被勒死的,但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凶人。

从警方掌握的证据绳索及麻袋虽说与张玉环家的绳索与麻袋相似,但缺乏直接联系的证据,比如人的血液或皮肤等可以证实是他作案的人体生物证据。因此,张玉环可以矢口否认:每家都有这样的绳子,如何断定那条绳子是我们家的。

至于手上的抓㾗,如果在孩子的指甲中没有提取到张玉环的皮肤组织或血液,也无法断定那些伤㾗是孩子抓伤的,所以张玉环完全可以反口说是自己擦伤或抓伤的。

没有人证,物证又不能直接证明他杀人,又没有语音或影像显示他凶人的过程,法院根据疑罪从无来判定张玉环无罪也是合理的。

既然现在拿不出有效的直接证据证明他杀人,他自然可以提出2234万的国家赔偿,只是他确实是狮子口大开,相信最终赔偿金额没有这么多。

二、南京李某月案

南京李某月被其男友骗到云南,伙同男子的朋友将他杀害,警察既然认定他杀人,必定有直接的数据。

如今是信息社会,到处有监控,他们作案过程要逃过“天眼”很难。再者,他们都在南京,必定要乘坐某种交通工具到云南,这过程会留下有效的行程记录。

其次,三人预谋杀人,必定会留下某些信息记录或通话记录,这些也可以作为证据。当两个犯罪嫌疑人供出同谋的李某月男友,他们就是有效的人证。

这些都能成为李某月男友杀人的直接证据。

三、广西黄某阳案

广西黄某阳在家中杀害父母之后,跟父母相处了两日,方才调低空调温度逃离,直到父亲的兄弟,因为家中有丧事,联系不到哥哥,之后到他家中才发现他们夫妻已经被人杀害。

警方必定根据现场采集到的证据确定黄某阳为杀人凶手。现场警方可能取到哪些证据呢?其一,有可能留下黄某阳的血迹。他一人又杀害父母,两人必定是有所预谋的,父亲刚进家门,还没有摘下口罩,便被杀害,他有可能使用的是木棒等用具,把父亲敲晕或敲死。

因此,现场必定留下作案工具,作案工具上,能够采集到嫌疑人的手印,这些就能够证明他是杀人凶手。

包括嫌疑人处理父母尸体时,在父母身上所留下的一些痕迹,也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

另外,警方还可以根据黄某阳的行踪来确定他是否具有作案的时间,包括黄某阳盗取了父母信用卡上的钱等等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

警方既然能够协同柬埔寨的警方把黄某洋抓获,必定是掌握了黄某阳一系列的行踪,才能把他抓捕归案。

因此,王某阳不存在反口的可能。他跟李某月的男友一样,再不承认自己杀人,在众多事实证据面前,他也只能供述出犯罪事实。

张玉环案,由于发生在27年前,当时的刑侦技术有限,能够取得的物证十分贫乏,就给了犯罪嫌疑人反口的可能。所以才会出现第一次庭及第二次庭审完全矛盾的供词。

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由于技术的原因,总有漏网之鱼,只是希望张玉环案的真正杀人凶手能够尽快查出,给死者家属一个交待!

依我之见:‘’犯事被拘留逮捕,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国家赔偿须根据不起诉决定的‘’罪与非罪‘’的性质而定。

一,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公安丶检察丶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错误立案拘留侦查丶错误批捕逮捕丶起诉丶错误审判定罪量刑一一通过刑事诉讼对‘’没有犯事‘’之公民错误地剥夺人身自由,或者错误地对公民合法财产采取查封丶冻结丶扣押丶变卖方法违法损害合法财产,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具体的办案机关依据在所涉及的办案阶段对人身自由的错误羁押丶或财产的错误处置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二,‘’犯事被拘留逮捕‘’,意味着办案机关对其‘’拘留‘’并非空穴来风丶无事生非,而是如同提问者所述‘’犯事‘’,即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丶且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两危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批准对其逮捕。

三,那么,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就一定是办错了案而必须对‘’拘留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作出国家赔偿吗?

依我之见:必须依据检察机关所作‘’不起诉决定‘’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应对其‘’拘留逮捕‘’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国家赔偿。

(1),如果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没有排除,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依法作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根据‘’疑罪从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原则,检察机关一旦对‘’犯事‘’的行为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错误拘留丶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司法行为给予‘’犯事‘’的当事人分别国家赔偿。

(2),如果‘’犯事‘’的当事人,犯事后所犯之罪较轻有重大立功表现丶或者所犯之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丶五章所涉罪名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过失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丶求得受害人谅解并赔偿全部损失,检察机关以‘’犯事‘’的犯罪嫌疑人己构成犯罪而具有减轻丶免除刑事处罚,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又被称为‘’微罪不起诉决定‘’,这种检察机关作出有罪不起诉依法不能对被不起诉人因‘’犯事拘留逮捕‘’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家赔偿。

(3),如果当事人‘’犯事‘’后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犯事‘’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丶告诉才处理的丶被特She的丶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作虚假供述…等等,虽然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当事人这种犯事被拘留逮捕也依法不予国家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按照公平原则,疑罪不应该赔偿,只有绝对无罪才赔偿才是公平原则!念斌案,国家赔偿119万给他,他反复申诉!念斌案,证据也有,而且也充分,但是,就因为警方取证手段违法,证据是真实的,到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就没有办法通过,主要有两点疑点,一是念斌在法庭上不承认,死不承认,二是警方取证手段违法,导致了在法律上念斌无法通过死刑复核,疑罪从无,主要是国家尽力避免错案冤案发生,哪怕在疑罪总数里是1%的实际冤案率,国家也会执行疑罪从无原则,这取决于国家伤害个体比个体伤害个体造成的社会影响还大,所以倾向于影响大的一边决策。但是,问题来了,疑罪的案件,被害人怎么办,难道这是公平吗,命已经丧黄泉,这更加不公平!我个人认为,还是发生命案,经过勘察决定是刑事案件的,警方破不了的,或者侦查起诉造成疑罪案件的,国家应该赔偿被害人,因为,公民生命权应当受法律及国家机器保护,也就是说,国家具有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当国家无法提供保护,无法提供保护指的是破不了案,造成疑罪案,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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