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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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假装征税是给租客红利,殊不知接下来房东所多交的钱会全部转嫁到租客头上,最终租客是空欢喜多掏钱,房东是钱过手一分没多赚就得交到税务,最后最大的赢家还是税务,被耍得团团转的是租客和房东,被薅羊毛的始终还是老百姓啊!所以说谁要报所谓租房优惠税那就是害了自己和连累房东啊!这条是谁制定的啊?高人呐!让租客和房东鹬蚌相争,最终税务渔翁得利啊!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个税租房的扣税标准如下: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前面有很多回答说征营业税的,都是抄以前答案,现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已退出历史舞台。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哪些税款?税率多少?怎么计算?
个人出租房屋,包括出租住房(住宅)和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出租房屋税收有两种征管模式:分税种征收和综合征收。
先来看看分税种情况下,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哪些税种、税率多少?
具体税收政策如下:
一、房产税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2.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3.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三、增值税
月租金10万以下免增值税,超过征税。
1.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开具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前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
2.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征收率为3%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征收率为2%或1%,按照当地规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在开征范围内,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2.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1.出租房屋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免征
总结:相比出租非住房,个人出租住房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税实行10%的优惠税率,再加上费用扣除,租金个税征收率不到8%,而房产税减按4%来征税,增值税通常能免征,这样算下来,出租住房的税负约占租金收入的12%。
综合征收率下的税负:
目前不少地方实际上对房租收入采取综合征收率,各地设置并不一致。比如北京、上海等地按5%来征税,也有一些地方根据租金收入不同,设置了4%~8%的不同征收率。
需要了解当地的综合征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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