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超过四个月怎么办_我弟寻衅滋事被关看守所五个月了,该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9:33:27 人阅读
导读:寻衅滋事罪,有轻有重,轻者3年以下,重者3年以上,视情节而定!其中有没有伤人或死人,伤的有多重,就要看验伤单所验伤签定为几级伤残来定,伤的越重判得就越重,如果导...

寻衅滋事罪,有轻有重,轻者3年以下,重者3年以上,视情节而定!其中有没有伤人或死人,伤的有多重,就要看验伤单所验伤签定为几级伤残来定,伤的越重判得就越重,如果导致对方死亡的,那就判得重了!如果没死人的就看是多少级的伤残了!法院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判,但是呢,判案的量刑标准也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就如现在正是严打的时候按惯例会判得比较重,比如是5至10年的可能会判他十年,而不会判5年,平时可能判个5、6、7年,不会判到10年!除非你弟的情况比较恶劣,影响特别大的那种,或者平时曾经有过多次的打人伤人的事情发生,虽然当时并没有被判刑,现在呢又出事了,那么他肯定会被判重一些!

寻衅滋事罪有个人的犯罪也有多人的犯罪,个的全是个人,多人的就分主次,谁是头,发起者为头,去招来别人的人是主,就看你弟是从犯或者是主犯了!但又要看犯罪的情节,这些情节的发展过程也是很关键的!是因由什么而发生的,这些问题呢最好去找律师咨询一下,基本上就明白了!

找律师吧!有点好处的!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在看守所四个月了,证明这个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这个时候就需要等着判刑了。这样说你可能不理解,下边我说一下整个案件的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公安机关法院有犯罪事实发生且属于管辖范围,那么就会进行立案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你说的进了看守所证明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三天,然后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情节严重或有团伙作案的可以至三十天),在这个期限内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案件呈请到检察院后,检察院有七天的审查期限,这七天内检察院会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如果不予逮捕,公安机关需要立刻变更强制措施,把人在看守所里放出来,如果检察院决定逮捕了,那么这个人就会在看守所里呆着了,就和你说的这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然后在侦查结束后移送起诉到检察院,这个时候就开始走司法程序了。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就会公诉到法院,法院进行审理后,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判决缓刑,那么人就可以被放出来了。如果法院判决实刑,那么判决需要坐牢的日期减去之前在看守所的日期,剩下的就是还要继续在看守所或者监狱呆着的日期了。

以上是我对你的这个问题的一些回答,都是自己的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关注我,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谢谢!

正常情况,庭审四个月应当判决了。估计是案情出了变化,或辩护意见起了作用,导致检察院要求启动补充侦察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等公安补充侦查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继续起诉。像题主提问的这种情况,估计,人在外面取保。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判决也需要四五个月的时间,如果涉及到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等案情复杂的,审查的时间就会相应的延长。以下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时限规定:

(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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