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_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0:12:58 人阅读
导读:谢邀请。无论是自己协商、孩子选择、或者是法院判决,都会选择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主要参考因素有:1.居住环境;2.经济条件;3.受教育程度;4.道德品质。另...

谢邀请。无论是自己协商、孩子选择、或者是法院判决,都会选择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主要参考因素有:

1.居住环境;

2.经济条件;

3.受教育程度;

4.道德品质。

另外,哺乳期内的孩子归女方抚养。无论谁抚养,父(母)子(女)关都不变,血缘关系不容割裂。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胁迫,没有违法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那你们关于财产和小孩抚养权的分割都是有效的,财产怎么分割,抚养权怎么划分,只要双方同意,都是可以的。

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归属达不成一致,那么要离婚的话只能去法院诉讼离婚。那么财产的分割和抚养权归属在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就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你们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的。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徐雳:子女通常是没法分割父母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概念上要跟遗产区分开来。但子女如果需要抚养,根据婚姻法规定,那么划给或者判给抚养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索要生活费、教育费,而离婚分割的财产子女是没有份的,这要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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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离婚期间,如果有一方愿意把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的话,那么子女是可以获得该财产的。

答:您好,根据您的提问,这属于《民法典》婚姻编的内容。

一、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概括以下几点:

第一,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公平分配;

第二,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清偿二人的共同债务;

第三,出于保护弱势一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因,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予以帮助。

总之,离婚财产的分割主要还是以双方协商为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与弱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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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男女离婚,一般法院的处理规则是:按照当时当地同地段价格计算房产价值,再进行价值分割。想要房的向对方支付对价。

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时双方为考虑子女成长,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往往在协议中规定“离婚后房产归子女所有”,但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夫妻对约定内容进行更改或者反悔。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此条款是否有效?一起来看看: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的应该为夫妻当事人双方。

协议中约定“离婚房产归子女所有”,涉及到“赠与”。关于赠与是否可以撤销,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赠与可撤销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此观点认为,即使夫妻离婚对“离婚房产归子女所有”达成一致,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赠与。

因一方撤销赠与,致使该房子的权利不能再转移至受赠人孩子,仍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观点二:赠与不可撤销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条款,实质是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非普通的赠与合同,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

并且,基于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是简单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同时,基于抚养关系产生的财产补偿关系,而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关系,故不能撤销。

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只有办理登记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才能完成赠与过程。房产过户实际是房产交付的必经程序,即只有办理正式过户手续才算正式交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是因为没有及时办理过户,引发纠纷的不在少数。

小律建议:如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千万不要只停留在协议上,没有办理过户的协议条款无效,应抓紧办理过户!

离婚财产怎么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1、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以下是对不同情况下孩子抚养权的划分:

2、当子女不足两周岁时。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以及两周岁以下尚处于哺乳期的子女,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3、当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时,法院应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例如孩子长期同祖父母生活,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不利;再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等。

4、另外还可以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5、由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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