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主张_优先购买权人如何操作?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1:23:02 人阅读
导读:本人武断推测,房东卖房你不会一点都不知道,这个不符合常理,毕竟房东要领人去看房,看房就得和你打招呼。多半是你出价低,房东不满意,没有和你纠缠卖给了别人。你主要是...

本人武断推测,房东卖房你不会一点都不知道,这个不符合常理,毕竟房东要领人去看房,看房就得和你打招呼。多半是你出价低,房东不满意,没有和你纠缠卖给了别人。你主要是关心你作为租户可不可以解除房东与买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说实话,你的人品真不咋地,租户是在同等的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不是非得卖给你,你也不会太便宜买到房。看到房子卖了,又后悔想提提价按房东的卖价把房子买回来,终止买房人的购房行为。别太费心机了,你现在的权利只能是租赁合同到期搬家腾房,房东提前解约应赔偿你相应损失。

1. 股权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成立。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非股东允诺一次性付清的,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3. 付款期限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相同。为了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

  4. 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

  5. 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其实“同等条件”并不是绝对的等同,如果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优于非股东提供的条件,出卖股份的股东自然没有必要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而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的一种概念,具体是指没有将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的实际出资者。

     在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往往本着“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公司外部事务应优先考虑形式要件,特殊情况下考虑实质要件;公司内部事务,优先考虑实质要件,特殊情况下考虑形式要件。(显名名义股东具备形式要件,隐名股东具备实质要件)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该是指具备形式要件的名义股东。隐名股东要想具有优先购买权,首先必须转为显名股东,往往通过确认之诉取得股东资格之后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隐名股东一般情况下不享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由于隐名股东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做隐名股东存在法律风险。


  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一方面,不需要主张。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合同法52条无效以及54条可撤销的法律规定要件。

所以,结论是不需要主张,即使主张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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