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证据不足怎么处理_证据不足的案件会怎么结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6:29:30 人阅读
导读:如果起诉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刑怎么办?法院判刑,这也就意味着说的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分别说一说证据不足,应该怎么处理。第一,公诉案件公安机...

如果起诉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刑怎么办?

法院判刑,这也就意味着说的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分别说一说证据不足,应该怎么处理。

  • 第一,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调查取证,由检察院指控犯罪,将被告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提供证据,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提出法院延期审理,在补充完毕之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有实施了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应应当依法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有时候也会撤回起诉,做不起诉处理。
  • 第二,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由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被告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原告自己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并提交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原告撤回起诉。

综上,刑事案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法院均可以做无罪判决。

行政诉讼关系着党和国家及人民的确身利益。行政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更加侵害党和国家及人民。

但人民法院只看到了争议的利益而忘了行政本身所含的国家利益。最终都会主动为行政违法保驾护航,直接无视国家人民与党的利益。

治国必先治官。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在,则人心在、信仰存。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在,则人心在、信仰存。

毛泽东治国就是治吏的思想永照千秋 ! 毛泽东说:“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会是这样。”。 治国必先治官,治官务必从严。一个吏治清明的社会,才会民富国强,才会更加安定和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没有证据的判决,可能吗?反正我不相信。‘’

依我之见: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一一就是在法官主持之下审查起诉事实丶双方出示诉辩证据丶质疑对方出示证据丶双方辩论证据真伪,最后法官合议庭合议是否认证采信证据的‘’谁主张丶谁举证‘’的打证据战的搏弈的过程。

那么,没有证据就判决可能吗?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切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所谓‘’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就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且有关证据并经法庭审理质证确认无误的证据所证实。

同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必须有清楚明确的控诉的违法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

2,在开庭前还须将原告起诉状送达被告,给予被告方庭前针对起诉状所述事实予以答辩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

3,庭审过程中法官必须要求原丶被告双方针对起诉状所述的事实出示相关的证据并针对对方证据认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丶证据是否客观真实丶证据间是否相互关联并形成证据锁连进行辩论;

4,庭审合议庭合议时也是针对双方在庭审中所示证据的上述‘’三性‘’进行合议分析后再决定证据的取舍采信与否并依法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

5,从民事裁判文书的行文格式和表述方式看本案例提问者所述‘’没有证据就判决也不可信一一我国的裁判文书,比如判决书往往在表述会‘’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等提法。不知提问者所持的判决书中是否有上述内容?

从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是紧紧围绕着‘’证据‘’来开展的,一个真实丶正常的民事诉讼和判决结果真如提问者所‘’判决没有证据‘’,可能吗?

反正,我是不相信的。

二,那么,如何看待提问者所述‘’没有证据就判决了‘’呢?

可能在庭前诉状答辩时,被告方对原告诉状及所列证据清单未作反驳答辩而表达的意思是‘’不持异议‘’

也可能是作为被告方的当事人误以为原告方没有证据而拒绝出席法庭,并误以为原告方无证据法院不敢下判;

也可能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诉状事后,被告对此无异议丶不反驳丶不发言,让法庭确信被告己黙认起诉状的事实;

由此可见,对于打官司的民事诉讼,原丶被告双方都应在庭前丶庭审中积极收集证据,认真分析和充分使用发挥证据应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作用。

三,如果出现了提问者所述‘’没有证据就判决‘’的情形怎么办呢!

依我之见一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的原则,根据该案还未依法生效的规定,在上诉期限内,被告方及时有效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权‘’,就以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无证据判决‘’为由向其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我相信二审法院会依法审查该一审判决,如果的确如提问者所述‘’没有证据判决‘’的话,二审法院一定会裁定撤销一审判丶发回重审;

如果该案件已过上诉期,当事人也可以该案件‘’没有证据判决‘’为由,向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提请按民事审判程序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必须再审,通过再审来纠正本案例所述‘’没有证据判决‘’的严重错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证据不足的案件如何处理?

在理论上很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

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理中的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无罪放人。

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可是,要是在几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过去,经常有超期羁押的案件。为什么会超期羁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杀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证据上又有缺陷,既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认定,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否定。判又下不了决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谁都不敢承担放纵犯罪的责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舆论的压力,这时就会出现疑罪从轻处理的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来再审后无罪判决的案件,就会发现有一些案件当年就是以疑罪从轻的办法来处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张玉环案等等。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苏北某地有个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社会影响非常大。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马某某见财起意,杀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来,检察院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翻供,更大的问题是作案工具缺失。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又不好下达无罪判决,检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诉,公安局也不愿撤销案件。几次三番退查,几次延期审理,公检法三机关都很头疼。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由公安机关改为取保候审。

后来,还是马某某自己帮助政法机关解脱了困境。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一天又盗窃作案,数额达到数万元,当年这可是笔巨款。当时的刑事政策,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案破获后,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也供认不讳。有关的司法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杀人案定不死,重大盗窃案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最终,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马某某终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如果当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说不定今天马某某今天也会被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进步,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民众的法治意识、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不是在这里说套话空话。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我们这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走过来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员无不感到这是一种非常巨大的变化。尽管司法队伍中还有不少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诸环节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内心始终坚信: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任重而道远,但是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不远的将来肯定是会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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