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表明了国家降低借贷利率的坚定决心。
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太高,全社会的债务负担过重,房奴身上的负担太重,这些都是现实社会中客观存在的问题。
我个人觉得,国家已经清楚地看到这些问题,正在不断努力降低借贷利率,给实体经济减轻负担,给全社会降低债务负担,也是在给广大购房者减负,维持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近这几年,内外部经济环境非常不好。贸易战和疫情的发生,让很多企业和个人遇到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而债务却仍旧需要按时偿还,企业与个人的还债的压力巨大。
现实社会中,有些行业的银行贷款坏账率已经高达5%以上,失信的个人数量也在与日俱增。降低借贷利率,就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就是在给他们减负。
在此之前,我们已经通过金融改革,废弃基准利率,改成LPR报价利率,国家希望通过此举,有效引导贷款利率逐步下行。这是在降低正规金融系统的融资成本。
此次,国家又出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国家的态度十分明显,就是要降低民间的融资成本。
总之,我个人认为,国家降低借贷利率的决心是十分明显而且坚定的,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LPR不断走低也是可以预见的,广大房贷者应该尽快去把房贷改成LPR。
同时那些希望房价崩盘的人,应该放弃幻想,理性看待房地产市场,不要幻想捡漏,如果有条件可以尽快入手买房。
1、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含义是:
(1)绝对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2)绝对不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的,其超过的部分,借款人请求返还的,法律应当予以支付。
(3)相对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如果借款人没有支付,而出借人请求支付的,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请求返还的,法律不予保护。简单地说,就是没付的,可以不付;已付的,不得要求返还。
2、“无效”在法律上的意思就是不受法律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分为:成立与不成立;生效与不生效;有效与无效。
(1)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得成立,然后才能谈后面的生效及无效的问题。因此,成立是前提。
(2)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得依法生效,否则,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没有生效,则表明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不履行。
(3)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只有是有效的,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之间,成立与不成立,以及生效与不生效,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有效与无效,则是一个法律判断。
违约金也包括在范围内不合理,恶意不还款的老赖违法成本大幅降低,变相鼓励不遵守合同不还钱。老合同也适用新规则不合理,老合同签订时是按照24-36%的规则制定,双方也是自愿,现在老合同也适用15%,对债权人极不公平,践踏社会契约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你有权把以前多还的利息折抵为本金。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很重要、又很难理解偶。这是干货)。
那么,什么是“两线三区”呢?
一、两线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
二、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