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属于什么风险_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1:44:32 人阅读
导读: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两人发生借...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两人发生借贷纠纷,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律师解答:民间借贷很容易出现问题,具体我总结一下,有以下事项一定注意:第一,一定要书写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写借条也要写的清除,当事人基本信息、借款时间、还款时间,有无利率、借款数额,大小写等等。第二,最好找好担保措施。防止日后不好执行。第三,最好有一个见证人,有利于今后诉讼法庭作证!第四,避免违反国家政策,比如提前扣息、比如利滚利、比如利率超过四倍。

信用卡利息,分期,违约金,滞纳金加起来比民间高利贷多的多了去,证明什么?合法流氓

借款人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给出借人和P2P平台都将带来不利影响,此类风险可以成为网络借贷自有的信用风险。信用评估结果代表对一个人的信用价值的评估,或者是一个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P2P越来越受欢迎,吸引了个人投资者,他们将部分储蓄用于个人贷款,即所谓的P2P投资。P2P贷款对出借人来说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他们中的一些人缺乏足够的信用风险知识,因为资金是由他们投入的,而不是转移信用风险的P2P公司。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多为小额信用借款的个人,微型企业主和弱势群体,信用记录不能从传统金融业获取,因此,P2P借贷存在较高的借款人信用风险。

交易成本和信贷配给可以促进P2P借贷的增长,但这些实体面临着一个根本问题: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的产生是因为借款人比出借人更了解他们的能力和偿还意愿。因此,投资者们处于不利地位。这是信贷市场的主要担忧之一。对于一个单独的贷款人来说,将借款人与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区分开来是不容易的。信息不对称可能是解释P2P平台存在的主要原因。从古典信用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会使风险高和弱势的借款人倾向于歪曲数据,通过提高借贷率来获得融资。银行对其客户有历史信息,甚至对他们个人也有了解;然而,P2P贷款机构在电脑上进行筛选,却很难获得一些借款人的数据。对于投资者和平台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他们更倾向于给出高利率的借款人,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贷方不能区分信用风险不同的借款人。这会导致质量好的借款人由于利率低而被挤出市场,因为缺乏贷款而消失在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形势已经形成。

平台主要依赖于风险控制部门的信用审查。一方面,如果借款人在平台上以虚假身份向多个平台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市场和其他市场。当P2P线上贷款平台未能审出真实情况,借款人又不按约定来偿还投资时,由于虚假信息不能追究,很可能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失信惩罚措施不够完善,部分借款人故意违约,俗称“老赖”,此类借款人在P2P平台贷款出现违约时,只有平台对其进行法律仲裁或诉讼成功后,借款人才受到失信的处罚,如果不进行仲裁或诉讼,平台也拿这部分借款人没有办法。P2P行业也需要一个系统性的信用处罚政策来规范。P2P借贷公司提供借款人的特征和贷款目的的信息,贷款规模、贷款目的和借款人的年度收入、负债和信用历史等方面的信息都可以一定程度的反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每笔贷款的评级都是为了捕捉违约风险,如果P2P借贷网站做得风控审核很好,违约风险就低。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资金融通活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从事资金借贷活动,只有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违规放贷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可见民间借贷只要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国家是承认合法有效的。

但是民间借贷又是个高风险行业。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应该是自有资金,而且不能长期以借贷为业。如果出借人的资金是依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然后再借贷给他人的,就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采取种种手段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然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则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资金后出借部分给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挥霍使用的,则可能触犯了集资诈骗罪。

从提问者给的情况看,老板放贷的资金并不是自有资金或者不完全是自有资金,而是吸收的公众存款,如果人数众多,达到规定数额,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量刑标准,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就构成犯罪了。老板吸收他人存款后跑路了,性质应该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要严重,有可能构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

至于提问人被受害人(存款人)举报到公安部门,这很正常,毕竟受害人是在提问人手中办的业务,在别人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首先要求公安部门控制住提问人,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做法。只要提问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说清楚在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以及所知晓的公司放贷业务情况,公安机关是不会冤枉好人的。再说,公安机关按照办案惯例也会询问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一些情况。如果经公安部门调查,老板在从事放贷业务中,提问人明知老板从事的是非法放贷业务,还与老板一起从事非法活动,帮助老板转移资金或者从中获取好处,那就构成了共犯了,提问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能改,改了,老赖就泛滥成灾;老赖不入刑一切等于零,老赖不入刑天下难太平。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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