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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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自人民法院对主债权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两年内须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保证人能够获得追偿的前提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履行能够使得债务人获益。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应有两种情况:
1,债务人对债权人明确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权,那么这个抗辩权的行使使得这个债权能获得法律保护的数额降为零,保证具有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那么保证数额也因此降为零,此时保证人必须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没有行使而清偿的,没有使得债务人获益,这种情况不能像债务人追偿。
2,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债务人没有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权,那么这个债权债务在法律上得以复活,但事实上债务已过诉讼时效,那么保证人也可提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保证人没有提出而清偿的,因为债权债务的复活,使得债务人获益,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找债务人追偿的。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人之所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因为其根据合同承担了保证责任,先行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但并非保证人自身欠债权人的债务。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实际上就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限度内向债务人追偿。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对主债权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诉讼时效2年。
追偿权的有效期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规定为3年。
保险公司垫付的钱追偿权追偿期限是2年,适用的是普通的诉讼时效两年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