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_欠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4:20:44 人阅读
导读:担保是一个法律行为,担保是债权人将一定的风险转移到担保人身上,担保是有风险的。但担保成立,担保人就应承担起风险。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有代为偿还的义务。但刚才说了...

担保是一个法律行为,担保是债权人将一定的风险转移到担保人身上,担保是有风险的。但担保成立,担保人就应承担起风险。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有代为偿还的义务。但刚才说了,担保是法律行为,有一定规则,在偿还之前,要依法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要了解担保效力和担保期间,担保人有抗辩权。

注意到楼上回答,是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不再赘述。

另外,还有一条,在借款人履行合同中,在诉讼中,如果发现债务人有信誉、履行能力上的重大变化,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重要财产,要及时向相关机构反映,如果相关机构怠于职责,给你承担责任造成影响,你可以减免责任。

首先来说,如果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签订合同之初有明确规定相对应的责任,那么就要按照合同上规定的责任进行处理。因为,债务纠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还是民事纠纷,主要还是以民事协商为主。所以,如果大家一开始就规定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那么还是按照一开始三方的约定为主。

然后,咱们再来说另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大家没有在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也就是说借款协议上只有说明你是担保人,而具体承担多少的担保责任没有明确说明。那么,这时候就会按照“连带责任”处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时候会认定担保人和债务人是共同的受益方。如果债务人还不起钱了,或者联系不上了,甚至是故意失联而不还钱,那么担保人都要先替债务人还钱。至于你们两个人之间怎么处理,那就是你们之间的事情了。

最后就是一般担保责任,这种则是把担保人划分为一个真正的“中立担保人”身份。这就需要合同中提前有约定担保人承担是一般担保责任。 实际情况表现就是,如果经过法院两次确认,债务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了,比如丧失劳动力,资不抵债,甚至说是死亡后其遗产无法还清债务。在这种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的,那么担保责任才会承担相应的债务。也就是说,担保人和债务人还款顺序是有先后的。这种情况下,就相当于债务人是第一责任人,而担保人则是第二责任人。 另外就是担保责任也是有时效性的,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则诉讼时效从主债权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而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则诉讼时效从主债务期满6个月内债权人必须起诉债务人,超过6个月的,则担保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不同的情况下担保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也一定要提前约定好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只能按照连带担保责任处理。

担保人如果代偿后,可以向借款人追索。如果认为担保无效或金额不对等,可拒绝代偿,由对方诉讼解决。

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经法院认定都没有偿还能力,那么出借人预期的利息收益就泡汤了,出借的本金呢?因为出现了经营性风险而只能归咎为经营性亏损了。

如果担心征信影响,只能你还了,没有办法的事情,然后你起诉借款人。然后申请强制执行。没其他好的办法。记住以后千万别再给人担保了。

放心吧,不会拘留你爸。当务之急,你们需要给你叔做工作了,赶紧让他还钱。

担保人要看它是一般担保还是共同担保,其次,它是否在担保人的担保期内 还有债务人是否提供了物质担保的问题。 即保证人应在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并优先启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不需要偿还所有债务。 当贷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自然有权向保证人追偿贷款还款责任。当贷款人被银行起诉而被列入黑名单时,如果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担保人自然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因为我国证券法第17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就担保方式达成一致或协议不明确,应根据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当贷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向保证人追偿并没有错。贷方起诉担保人与贷方起诉贷方没有什么错。 银行同时将担保人列入黑名单的措施也是完全正确的。

借款人不还钱,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根据不同保证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条件并不相同。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该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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