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_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3:46:14 人阅读
导读: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是因为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因此,只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后,法定代表人从能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非请自来。这个问题...

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是因为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因此,只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后,法定代表人从能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非请自来。

这个问题就非常复杂,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哦。

法定代表人,被戏称为企业背锅的。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企业各种欠债不还,最终法定代表人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显然这是铁一般的事实了,就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

对于企业被起诉,法定代表人是否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如果只是被起诉,真不至于会被列入黑名单。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但从如何打官司角度来看,都应该能想明白。

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被起诉,因何被起诉?印象中,诉讼是有好多种的,比如什么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以民事案件来说,被起诉的结果是有好多种的,可能会胜诉,相反就是败诉,还有可能和解或者对方撤诉等都有可能,也就是说企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都是未知数,法定代表人更谈不上背锅了。

通常情况下,企业被起诉,被判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又拒不执行判决时,法定代表人背锅是理所当然的事了。比如,老王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被乙公司告了,乙公司胜诉,甲公司如果按法院判决如期清偿货款,则甲乙公司都相安无事,老王可以高枕无忧;相反,甲公司穷的叮当响,无法清偿该债务,大家都不好过,老王光荣上榜不在话下。

大概就是这样了。

可以。

法律依据: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时,很多法院会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法院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并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只要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就有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其次,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要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难举证的。第一,如果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称之为有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第二,对一般的执行案件大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前五种情形之一,法院一般依据兜底条款第六条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之中。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的很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的行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

最后,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合法吗?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法院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人,而且还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债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破产清算,只要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出资未缴清、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既然都不是被执行人又何来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老赖这个词是怎么叫出来的?失信企业是怎么成为失信企业的,对谁失信?国有企业失信的多吗?国有企业失信了,法人也会成为老赖吗?

我看到大多数民营企业不行了,继而老板个人倾家荡产,沦为所谓的老赖,想倒闭破产都不行,而很多国有企业不行了,大不了破产清算,却很少想民营老板那样成为老赖,大不了法人换个位置,甚至还能高升呢。

在我们国家,民企原本就和国企不在同一个层面竞争,民企老板付出的更多,而且承担的也更多,除了少数的大老板能转移资产到国外(这样的人往往有很深的背景),大多数人还是勤勤恳恳的,甚至把自己所有的身价都和企业命运连在一起,其实抗风险能力也不高,一旦经济形势不好,就可能出现大量老板倾家荡产,继而成为老赖。有的人可能机遇好还能翻身,但大多数可能会一辈子被打倒老赖的耻辱柱上,老死不能翻身。

这种环境不进行彻底改变,我们的民营企业只会越来越少,公民创业的热情只会降到冰点,社会重回国有企业占绝对多数的时代,这也许符合社会主义的本意,但是这样的话,多我们经济活力,创新能力真的好吗,真的有利于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吗,真的有利于祖国伟大的崛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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