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_民法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1:54:00 人阅读
导读: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迁入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离婚后只要是不起走户口,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是把户口起走了就不是了,因为把户口起走就不是本村村民了,所以以后元村集体经济成员就不是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到底有什么用?

谢谢邀请,根据县经管局要求,我们村刚刚搞完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正在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方案,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依据。

要想弄清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的作用,我们就得先搞清楚什么是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有什么意义?

一、清产核资就是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定。简单地讲,就是把属于村集体的土地,房产,山林,水面,集体企业,现金存款等资产进行清理核定。

二,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呢?精准扶贫工作中,针对于村脱贫有一项硬规定,集体经济收入必须达到五万才能出列。这就表明,今后国家会狠抓集体经济发展,实现村民共同富裕。清资核产的目的就是为发展集体经济摸清底数,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三,清资核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什么关联呢?这么说吧,你作为某村的户籍村民,你村所有属于村集体的动产与不动产,你都是有一份的。万一那天村集体经济发展起来了,每个村民可以从集体经济分到上万的红利,你却因为未确定为你村集体组织成员而分不到红,是不是亏大了。

那么如何概定村集体组织成员呢?这就是个很复杂的事了。需要权衡方方面面的利益,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纠纷与茅盾,具体怎么做呢?看看我们村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方案吧。

一、必须是户籍在本村的男女村民

二、对于已嫁出本村但户口未迁出本村的不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嫁出女和外出上门男)

三、嫁入本村但户口未迁入本村的可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嫁入女和上门男)

四、当年度分红前出生的婴儿可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红。

五,当年度分红前已过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当年分红。

六、其它未定事宜由村民会议商定再执行。

我是憨娃春哥,点我关注,凡我知晓地知无不言。

农村户口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首要条件,但成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又可以将户口落入农村,这真有点像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那么,没有农村户口的人,到底能不能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呢?答案是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的。

其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上对其概念及资格认定尚未给出具体解释,所以农村当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往往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影响,容易出现认定上的纠纷。

其实,农村集体经济的认定,首先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并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和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要在现行法律法规指导下,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是妇女、儿童及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只要具有农村户口,在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内的农业人口,都会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仅有农村户口,但并未在该农村承包土地,也不依赖该集体土地生产和生活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空挂户,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那么,哪种情况下尚未取得该村户口,而应该认定为该村集体经济成员呢?通常有以下几种人。
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如地质灾害频发、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黎民,国家重大工程必须进行的移民,比如当初的三峡移民,必须在迁入地承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并依法为其落户。
户口暂时迁出的人口,如大学生上学、青年入伍、劳改劳教人员服刑,都可能将户口暂时迁离农村,这些人没有农村户口,也应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成员。特别是在校大学生和服现役军人,都无可争议地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还有一种人,户口成为非农业户口,但没有参加工作,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应该视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比如许多农村大学生上学时户口迁出成为非农业户口,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户口又迁入农村成为非农业户口,只要一直在农村依靠农村土地生产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这一条对于许多农村大学生来说是好消息,但是,这一条在实践中争议焦点主要是是否在农村依靠土地生产生活,如果一直在城市打工,就无法进行认定了。

还有一条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出嫁女”和“上门婿”的问题,在法律上,出嫁女可以不迁出户口继续在本村生产和生活,并且有权招上门女婿,这些妇女及其招赘的上门女婿,上门女婿依法可以在女方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落户,在司法实践中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村规民约或者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做出的剥夺“出嫁女”和“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同时妇女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农业人口,也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成员。另外,外省妇女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结婚证可以作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

最后,在农村的实践中,还有一条,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地人,可以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委会同意,接收为本集体经济的成员,将户口落入该村。比如当初村办企业招聘的一些特殊人才,都是通过这个渠道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享受和本村村民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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