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发生工伤事故谁负责任_工地发生事故,受伤人负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26:19 人阅读
导读:工地出了工伤事故,包工头是有赔偿责任的。如果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包工头和项目公司一起起诉。具体由谁赔偿,需要看包工头和项目公司的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工地出了工伤事故,包工头是有赔偿责任的。如果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包工头和项目公司一起起诉。具体由谁赔偿,需要看包工头和项目公司的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如果乙方是没有经过发包人许可的非法转包方,那么,甲方对工伤事故肯定要承担责任。纵横法律网 彭昌澍律师

你好。

其实这个问题,也是工地上工伤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通过走工伤途径,这时的赔偿主体为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

二是通过走人身损害途径,这是的赔偿主体包括小包工头、大包工头、施工单位。

这两种处理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别。

第一种,走工伤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包工头因为不符合用人主体资格,所以无法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在工地上,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对于工人来说,走工伤途径,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赔偿。

第二种,如果工人不走工伤,直接去做司法鉴定,然后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计算损失,找包工头来索赔。这叫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包工头是雇佣工人的主体,应当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是违法分包的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两种途径来看,是不是都有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的身影?但是,在实际中,一般都是包工头来承担实际责任。

尽管大的政策是不准违法分包转包,但是在工地上分包转包还是很多。对于发包方来说,如果这个责任要他来承担,那么承包方(包工头)可能日子就不太好过了。这是二者的强弱地位决定的。

你好,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不注意施工的安全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在工地施工的时候安全事故更容易出现。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的,就需要有人承担赔偿的责任,那么工地工人受伤谁负责?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案情回顾】2013年,周某在A建筑公司承建的建设工地上装运钢管,A建筑公司用塔吊将钢管从楼上吊下来直接装上货车,在塔吊过程中因钢管在空中打转,不慎将周某碰撞后致其从货车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伤残等级为八级,共花去医疗费13万元。此后,周某踏上了寻求赔偿之路。周某首先向A建筑公司提出赔偿。公司认为,虽然自己承建了该建设工地,但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周某未经公司同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私自用塔吊吊运钢管,属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且公司与周某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工程的塔吊租赁是由B设备公司承包,钢管租赁则分包给了C建筑公司,因此周某应当向相关责任方索要赔偿。周某继而向B设备公司索赔。B设备公司认为,周某受伤之事与公司毫无关系,事情是由于塔吊上的钢管引发的,公司只负责配齐A公司施工现场的塔吊,以及施工现场塔吊的运输、安装、顶升、拆除、检测、退场等。周某的劳动关系归属也成为几家公司争论的焦点,事实情况是,C建筑公司是由周某和其他两人合伙承包的,他们负责工地内设施所用的钢管、扣件的运输、装卸、清理、维修等。四处碰壁之后,周某只好将A建筑公司和B设备公司诉至法院,为自己维权。【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周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A建筑公司租赁B设备公司的塔吊进行施工,依据合同,其对吊机的使用及操作人员有直接的管理职责,其明知不宜通过塔吊将钢管直接吊运至车上,而未能避免该情形的发生,对其未能有效管控风险致周某受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至于A建筑公司与B设备公司之间的责任,则应根据双方的合同另行处理。A建筑公司提出本案的诉讼主体错误,认为周某与C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周某应当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C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周某与C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妨碍周某向实际侵权人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A建筑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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