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决后上诉会加刑吗_被判缓刑上诉,会被改判实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0:06:08 人阅读
导读:“上诉不加刑”是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审法院审判时,依据一审法院一审查明的刑案事实,被准确定罪量刑。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

“上诉不加刑”是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审法院审判时,依据一审法院一审查明的刑案事实,被准确定罪量刑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理解: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院未抗诉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1、第二审法院依法审判的,不得加重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处罚

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法院视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

1).检察院对于该案未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2).检察院对于该案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法院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加重对被告人处罚,

但原审法院不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则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审刑罚为上限,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B.公诉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A.被告人上诉,被害人未上诉的,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具体适用是: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

如果,原判是属于

a.“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b.“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事实与证据均被认定清楚两种情形的二审法院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依“上诉不加刑”规则第二审裁判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只能依照审监督程序提起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此限。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原则,上诉后加刑是例外,绝大部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都想通过上诉追求轻判,但害怕的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的例外。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确是遵循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在仅有被告人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会因为被告人的上诉而加重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就不一样了。

检察院为什么会抗诉,道理很简单。对于刑事案件你可以把检察院看做是原告,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有罪。所以在法院做出判决后,被告人认为判重了可以上诉要求改判更轻的刑罚;此时相当于原告地位的检察院同样可能认为法院判轻了,从而通过抗诉的方式,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更重的刑罚。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只要检察院抗诉了,不管被告人有没有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改判重刑。

此外,上诉不加刑还有一种例外。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因为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此情况下法院是可以基于新事实、新证据而改判更重的判罚。

所以说,上诉不加刑是原则,上诉加刑是例外,对于刑事案件的上诉,也要有清晰的认知、评估法律风险。

不。是否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上诉是权利不是义务,是否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确有冤情,我认为应该毫不犹豫的上诉。为何?虽然上诉上诉不仅仅能帮助查明案情,还能今后的申诉工作准备更多的空间。

因为,即便上诉结果依然不理想,比如二审依然维持原判,被告人还是不服,他未来申诉的对象法院首先就是二审法院,如果该申诉请求被驳回,申诉人还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申诉。

但是,而如果最开始没有上诉,那生效的就是一审判决,以后申诉的第一对象就是一审法院,即便被驳回,再审提出申诉请求的法院就是上级法院。

这样做的坏处就是申诉对象和一审法院重合,从现实角度而言,要一审法院否定自己法院其他法官的判决很难,连审查立案都很难。

特别是一些没收了巨额财产的案件,很多被告人坐完牢出来后申诉,很多就是为了财产问题申诉。这种案件涉及财产执行问题,审判级别越低,受到地方各种力量影响的可能性就大。及时上诉,为今后申诉提高审判级别留下空间。比如一审法院是某市某区法院,上诉的话就是某市中院。今后的申诉对象就是某市中院,如果中院驳回申诉请求,还可以向中院的上级法院也就是省高院申诉。但如果没有上诉,将来申诉就是先向一审某区法院,被驳回后向某市中院申请。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也就是:被告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检察院没有抗诉,则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得在原案证据基础上加重对被告处罚。即“上诉不加刑”。


所以,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重,不服该判决的,能够改变一审判决的“机会”——“上诉”环节,是不容错过的。

现通过二审已经判决落地的“于欢伤害案”,就是典型的“上诉”改判的案例。


为什么说“上诉”可能改变一审呢?

“上诉”为案件“赢得”了从一审到二审审理期间的时间。

案件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如果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进入判决执行阶段,当事人失去了“绝佳”的改变原判机会。

在一审到二审的审理期间,辩护人可以依法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或者要求检察机关敦促公安侦查机关提供保留未提交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二审法院调查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询问原判证人;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二审法院提交针对被告人减轻、从轻有利的1.辩护观点,2.有利证据线索,3.对原审证据质疑,等等等等......


总之,在二审案件审理期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案中,对于案件证据,必须遵守“两个必须,一个严禁”的原则。


可以上诉,但是风险很大,那意味着你推翻了前面的认罪认罚,可能会遭到检察机关的抗诉,有加重刑罚的风险。因此,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慎重,全面考虑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足够优惠。

法律规定,被告人上诉不加刑。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上诉人遗漏犯罪,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如果被告人原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所犯罪的刑期最高为无期徒刑,提出上诉后发回重审也不会加刑。

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发现有漏罪,或者新罪而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刑法修改,定罪量刑比旧法要轻,被告人重审后可能从轻处罚。例如职务犯罪,原先贪污受贿50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无期徒刑,现在贪污受贿1000万元以上的被告人才判决十年。哈尔滨有两个贪污犯,都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同时被捕的。一个贪污受贿150万的副局长,一审判决12年后,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另一个贪污受贿200万的局长,一审判决15年后,他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患高血压、心脏病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庭审,法院中止审理。中止审理一年后刑法修改了,按照法律从新兼从轻,局长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被告人未隐瞒犯罪,提出上诉对被告人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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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意指对于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可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条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我们虽然在立法上统一了认识,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作法。 没有额外加刑.除非有新的从重的行为或罪行被发现.那二审为什么发回?找律师调查一下,有没有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有些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无效.

上诉是不加刑的,即使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也不会加重对当事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如果发回重审的,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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