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不过房合同生效吗_未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6:28:18 人阅读
导读: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在以前的法律实务中,人们通常都认为该条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法律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违反该规定进行房屋转让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这类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基本上都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107条等)。

合同法释【1999】19号第4条(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表明了这一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16日下发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4个问题中问: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

该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答:高院在今年6月16日《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期)对此作了阐述,明确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其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至于上海市目前关于"期房限转"的地方性规定,其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再转让行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风险,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考虑到了立法指导思想上的重大转变,因而鼓励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一般判决这类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对出售方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再次转让,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由于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制,加上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已交付的房屋长时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几年甚至十几年办不了证的都有。但是,这样的房产交易又大量的存在。对待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要有所区分,如果是小产权房,根本办不了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是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认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交易合同有效性的法律依据

购房合同有效性主要是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认定。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五种情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题主所说的情况,排除前四种情形,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购房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上述条款中所说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转让房屋的第(六)项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这里使用的是“不得”,根据法院实际判例,一般认定此条款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知,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交易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定情形的第(五)项,所以,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是说,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能以卖方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取得房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卖方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卖出,几年后房产证办下来了,但是,由于房价大幅上涨,卖方反悔不认账,主张合同无效。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的有效性。这也就排除了卖方为了偿债而不承认合同有效性的问题。

房子被查封后,买方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以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尽管你已经支付了购房全款,但是,由于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还不能证明房子属于你。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仍属于原房主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产作为原房主的执行财产。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通俗点说就是,只要题主全部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对案涉房屋排除执行。由于题主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且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是由于卖方未取得房产证,并非由于题主的原因。这三个条件满足了,剩下的关键在于第(二)项。也就是要看题主是否已经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给题主,那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题主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并有希望将案涉房屋排除执行。相反,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给题主,即使你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上述推理是假设卖方是直接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开发商未办理房产证。如果原房主并非直接由开发商手里买的一手房,而是经过了转手,那么情况就要复杂的多,维权也将变得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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