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种总则法定的量刑情节_刑法中量刑情节有哪几种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6:23:28 人阅读
导读:量刑的法定情节,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

量刑的法定情节,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29条第1款);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65条第1款)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谅解即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该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一、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刑事诉讼法》 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1. 属于民间纠纷性质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有犯罪,但在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的(累犯),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2. 如果再次犯罪是过失犯罪,虽然在前罪以后五年内再犯,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嫌疑人再次犯罪,是在前罪五年以外再次犯罪的,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阶段和审理阶段,符合条件的案件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程序。

二、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告诉才能处理的犯罪案件,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刑事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按照规定,自诉案件的和解只能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从上述列举中可以看出,刑法总则或分则没有将被害人谅解即刑事和解协议纳入到法定量刑情节中,一是因为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改后才列入的程序;二是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这一程序列入,那么就说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谅解属于类似于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这一点也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即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处理方式是从宽处理或者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后说一句:刑事和解程序是基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情况下才适用的,他既是双方自愿并经过被害人利益衡量的结果,也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只要按照程序,严格执行自愿原则,这一程序就是公正公平的。

情节严重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方面来讲的,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是我国刑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定的量刑情节主要是从量刑来讲的,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具体有应当从重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以及酌定情节。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法定的,量刑标准则是法定与酌定相结合决定犯罪人的最后宣告刑。

  • 诈骗罪的此罪与彼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金融、市场秩序领域也可能有诈骗行为,则依特别条款处理。同样是诈骗行为,所处领域不同,但往往是涉及的罪名相异。
  • 诈骗罪有独特的结构模式,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之处,以致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识方面存在偏差。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认识不清,可能导致与盗窃罪的混同。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错误。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转移占有,是指转移事实上的占有,与作为盗窃罪对象的事实上的占有一样,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做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受害者必须具有处分意识,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如,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央有一张清代邮票,便讨要该书,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该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送给丁,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己有。被害人客观上也有处分邮票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邮票的意识。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丁实际上是以要书为名掩盖盗窃事实。

三角诈骗。通常的欺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二者间诈骗),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 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出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在诉讼诈骗中,法官是受骗者,如果否认法官是受骗者,就意味着法官是枉法裁判。因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做出财产处分的权力,因而是财产处分人。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标准。量刑,即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根据量刑情节,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决定犯罪人的刑罚。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酌定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因此,相同数额的财产类犯罪,最后的宣告刑差异可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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