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费使用_企业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9:53:48 人阅读
导读:除了乡镇企业,其他企业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对企业的拆迁分为两种情况。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拆迁补偿,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规...

除了乡镇企业,其他企业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对企业的拆迁分为两种情况。

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拆迁补偿,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践中对拆迁企业的补偿一般分为以下几部分:

一是厂房和不可移动设备的补偿费用,包括:办公室,车间等建筑物的补偿费用和固定在车间内的不可移动的设备或者虽可移动但一旦移动就失去大部分使用价值的设备的补偿费用;补偿数额一般双方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费用标准也是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是征收决定规定的奖励费用,比如拆迁奖励费、提前搬迁费等。

对于乡镇企业的拆迁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具体到乡镇企业在实践中的补偿,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般两项统一计算为统一征地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一是地上附着物包括厂房、办公室等建筑以及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价格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

对于所得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补偿款属于企业,企业内部如何分配,由企业的权力机关按照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来决定。

  企业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款项,企业可以自行依法进行支配,具体如何使用,由企业自行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般企业拆迁的补偿包含: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企业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

2.厂房重置成新价。也就是企业厂房重置再建需要的钱。一般实践中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要符合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当按照房屋来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费。一般来讲,包含预期利益损失、违约损失、财务费用损失,各地有所不同。

4.装修附属物。实践中企业生产所用的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5.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的搬迁费用。

6.奖励费。为了鼓励企业配合拆迁行动所给与的费用。

想要争取补偿高一点的话,自己手中得有证据材料。土地证之类的。

其次,找政府项目的违法行为。这样容易和政府谈判获得双赢的局面。

最后,最好找专业的律师来维权。毕竟企业拆迁中的利益比较大,一不小心容易损失一大笔补偿。

集体土地上企业用地怎么补偿?

关于用地和补偿,国家土地管理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国家对土地的管理,一直是比较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既然有了法律规定,企业用地就要依法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

所谓征用,就要按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土地法也有规定,也就是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如今的经济发展水平,大部分地区在征收土地当中,都提高了这一标准。但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均,提高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农民在被征用时,可根据当地规定协商处理。

按企业政策搬迁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报送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年度始至次年5月31日前,向迁入迁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一律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三、企业搬迁清算纳税义务时间和清算机关的确认

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或者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迁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清算机关,企业搬迁完成年度,应向迁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由其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四、政策搬迁企业所得税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

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搬迁收入=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

五、搬迁清算注意事项

(一)搬迁期间发生的收入支出账务处理

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二)搬迁所得为负数账务处理

当搬迁所得为负数即产生搬迁损失时,由纳税人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者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三)搬迁完成条件

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四)弥补亏损年限确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六、搬迁清算后资产税务处理

(一)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资产

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被征用的土地

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四)新购置的各类资产

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的拆迁,重要的是看土地性质,如果是工业用地,厂房手续合法,完全可以要求重新选址建厂。再要搬迀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不能搬动或易损坏的设备重新购置。如果土地性质是其它,涉及变更土地性质,就是违法的。停止违法活动。要求土地的使用权就不违法了!

补偿金额=土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及设备损失及重置成新费+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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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事实

李某拥有一家大型合法企业,2018年遇到拆迁,和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后获得了巨额的补偿款:(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2900万元;(2)房屋补偿款2000万元,其中包括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50万元;(3)各类补助费用补偿1000万元,其中包括拆迁安装补助费160万元,停产、停业补助费25万元,过渡补助费600万元;(4)设备评估补偿:500万元。上述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为7000万元。由于政府要对拆迁补偿款征收巨额税费,李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具体遵循什么标准,需要交多少税,公司会计如何做账,李某 一头雾水,担心是政府截取补偿款玩的套路。
二、律师分析
当前,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会碰到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如何纳税,成为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根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
目前,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为数不少企业会碰到厂区搬迁、土地使用权收回、厂房拆除等情形,相应会从政府、拆迁公司、开发商等处获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往往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有时也许是组合式的,由于补偿形式的多样性、补偿期限的不确定性、补偿款使用的专项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因企业拆迁而出现的会计事项感到难以入手,涉税方面更是感到头疼。
那么企业对因拆迁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拆迁补偿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结合拆迁补偿形式分别讨论如下: 总的核算原则: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
涉税处理总的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遵循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对拆迁补偿净得应纳入企业纳税所得,依法纳税。 第一种情形:异地置换。这种情形下,企业因拆迁一方面表现为实物资产被拆除,合法拥有的土地被收回,乃至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取得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以及货币补偿。此时,会计处理一方面是反映拆除资产的实际损失,一方面反映按照拆迁协议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按照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用所得货币资金购置相关资产、支付拆迁费用等。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税务如何处理。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费:(1)不征增值税。(2)政策依据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房屋建筑物(含装修、附属物):(1)如果房屋建筑物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则可选择简易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扣除取得房屋建筑物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对超过取得原值部分的补偿收益缴纳增值税。(2)如果房屋建筑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则应选择一般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作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
(三)机器设置的补偿:(1)若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只能拆除处理,则应该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2)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费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各类补助费用补偿。对于拆迁企业收到的停工补助、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是作为因为政府政策性搬迁对拆迁企业的政策性补偿,实际是政府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三、维权建议
(1)建议咨询国家税务部门,或者聘请专业会计机构帮助解决。
(2)最好不要动偷税漏税的歪脑筋,以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四、重点法条
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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