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移登记是指什么_转移登记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0:25:58 人阅读
导读:房屋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什么区别,主要内容如下:1、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房屋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什么区别,主要内容如下:

1、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有几种原因,如投资人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应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在清算结束以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余下的房产可由业主个人登记产权,这种登记属于转移登记。

2、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3、由以上可以看出转移登记主要是发生在权利主体变化的场合,而变更登记则是指所有权人不发生变化。在确定是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首先要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主休是否发生了变化。

从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子,办理不动产证时登记申请书填写的登记类别为转移登记,这个很正常。因为买受人办理的不动产登记并非是首次登记,而是由开发商转让不动产所进行的登记,因此,属于转移登记。

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后需进行初始登记

为什么开发商需要办理初始登记呢?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1、开发商拥有已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所有权。

开发商开发房地产项目,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开发商。开发商投资并组织施工单位建造房屋,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此,开发商对其开发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

2、依照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经依法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没有进行不动产初始登记之前,是不能转让房屋所有权的。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因此,开发商销售的房屋,必须先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给买受人。

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开发商办理不动产初始(首次)登记是必须的程序。

3、开发商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初始登记。

通常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商需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公司对项目进行逐套测量房屋面积,根据测绘成果出具房屋测绘报告,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资料,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首次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项目批文;

(2)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3)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

(4)房地产调查或房屋测绘报告;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完成初始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不动产初始登记证明。

开发商销售房屋属于将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涉及房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包括以下类型:

首次登记:也称初始登记,即不动产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转移登记:因买卖、赠与、继承、合并、分割、互换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抵押登记:因抵押权设立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因不动产物权灭失,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收回,或者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因登记信息内容错误而进行的修正登记。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事项有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权利人为了保证未来物权的实现而进行的登记。例如,预售、买卖、抵押房屋时,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时进行的登记。

由此可知,买受人在办理购买的商品房不动产权证时,实际上是开发商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了买受人,因而属于转移登记。如果买的是期房,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出现房屋权属争议。

开发商都是一手房,你买的可能是退的房源

不邀自来。首先变更和过户是要本质的区别。变更主要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发生变化,坐落,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等等。而通常说得过户是指转移,包括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等等,它们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权利主体有没有发生变化。回到题主的问题,房屋买卖要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到交易部门(现在基本上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流程是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发证。房屋登记自记载登记簿后生效,也就是说这个时候过户算完成了。至于题主说的变更,完全不需要。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房地产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判决等原因致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情况变化后的转移登记。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所购买的房产为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   1、经过商品房预(销)售办公室备案的购房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买方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买方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的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身份证明等。   (三)需过户的房屋属于赠与性质的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屋赠与公证书》;   3、赠与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需要代办的,另出具《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过户房屋属于继承的所要提供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分两种情况:

第一,新购商品房开发商办理办理初始登记(即办理大产证)后外转移给购买者(即办理小产证)。购买者除了准备预售合同,还要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第二,二手房基本同上,无非买卖合同,房产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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