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70岁以上的监狱犯人,属于最后一条的规定。
现实中一般无期的服刑二年或三年以上改判为22年有期徒刑 然后每2年3个月看服刑成绩表现等最多减9个月(一般会缩减1到3个月)现今政策从严 简单的算最理想化的话 无期至少服刑20年以上 年龄不是出狱的条件 保外就医看身体情况 条件也比较严 有句话叫不死不保 从人道主义考虑 年纪在狱内会适当考虑 狱内65周岁以上算老年犯
身背七条人命,潜跳二十多年,把她安进刑法那一款条文里去,如果仅判了无期,这个好象不可能。
直接实施杀人的虽然是法子英,但,那些亡魂却都是劳荣枝诱骗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心知杜明,每一个钻进设局的人,有来无回。
因而,劳荣枝其实已然成了现实环境下的主凶之一。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个事理,小孩子都懂。
况且劳荣枝还做过小学老师,比普通人的头脑要清醒;
但她却毁掉了恁些完整的家庭,造成了恁些人的不幸;
这一枚世间苦果,不能受害人一方独吞,最应该给使这些悲剧发生的幕后推手,以最直接的方式甩单回去。
客气了毒蛇,农夫将亡。
法子英已经伏法,
那么,这一个呢?
70周岁服刑人员可不可以办假释,关健还要看否符合假释条件,与具体年龄没有必然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就不可以假释。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是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则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假释。
《刑法》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无罪释放说明有些犯罪事实错误,也就是说不应该判刑的,那么可以申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