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挪用公款案例_挪用公款判几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6:34:31 人阅读
导读: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因此,挪用公款二十万,一般应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范围内量刑。

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一、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私营企业挪用公款属于挪用资金罪,具体刑期要根据挪用的数额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扩展资料:案例:业务员挪用40万公款盖房 因挪用资金罪获刑4年因老家盖房缺钱,现年51岁的业务员马某,将近40万元公款从公司账户盗转至自己账户,并用于老家盖房。记者昨日获悉,马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某是北京儒杰商贸中心的投资人,2009年,她雇用马某来公司做业务员,并负责转账业务。2013年5月中旬,张某在查账时发现少了399999元。经对账发现,钱是从公司的账户被马某转走挪用的。张某向马某询问钱的去向时,马某称钱在老家盖房子了,他可把房子卖给公司还钱。但后来张某就再也联系不上马某了。马某妹夫作证称,马某给过他40万元钱,“2013年5月。我用这钱在老家盖了新房。”马某供称,在2012年,老家重新分配居民点,他分得半亩宅基地,但他手头一直无钱盖房。2013年4月,马某在老板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近40万元营业款分3次转到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马某将钱汇给老家的妹夫,让他帮着把房子盖起来。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故依法责令马某退赔公司399999元,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

  涉嫌挪用公款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谢邀,讲真的,你写了一大堆,本人看的有点头晕来着,不过正经问题还是正经回答呢。

首先,你这个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其中你写的有个细节值得关注就是,双方经协商去银行办理业务,如果有这个行为的话,且在银行有遗留证据的话是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入如果没有,只要你有证据证明这笔30万的钱是你们二人协商进行的,就不会构成犯罪。而且这其中,施工队一起办理业务应该能够作证,虽然证据效力差,但是也能够证明的呢。总的来说,是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其次,就是民事诉讼的事情,因为你的诉讼请求我这边不怎么清楚,所以无法判断。但是这30万元,你是要还到你们成立的二人公司的公账里面,至于利息这一方面,就要看你们事先有没有协商的情况存在,如果因为项目亏损的问题,没有出现利润的话,你这一块从公司行为来说是亏损双方承担,但是由于施工队是你方的,这其中另有隐情可能不被对方所理解的,就不好解决。至于你们私下和解的情况其实可以作为证据的,由于不理解你的诉讼请求,无法完全解释。

最后,你这个其实可以私下和解的情况的呢,如果按照法院的判决的话30万是要还到公账的,至于是否有利息应该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但是目前来看是不够成挪用资金罪的。

挪用公款用来买彩票的案例屡见不鲜,现在购买彩票的受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彩民,其中有大约1%是问题彩民,这部分彩民都痴迷于一夜暴富,相信自己一定能中到彩票大奖,不顾自己经济条件,过多购买彩票,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造成了一些家庭问题,社会问题,就象梁女士一样锒铛入狱的有很多例子。

从一些案例来看,购买彩票一定要摆正心态,以奉献社会的正能量来思考,中奖是意外,是运气,不中奖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强求,更不能超出自身能力买彩票,造成社会不稳定,家庭不和谐,有时可能后悔再也不可挽回了,问题彩民该醒醒了,彩票是用来造福社会的,不是发财的捷径。理性购彩,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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