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还有伤与病鉴定吗_工伤认定后要做伤残鉴定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0:40:40 人阅读
导读:没有病例能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吗?1、一般来讲,如果不需要住院就能痊愈的伤情,大多数达不到伤残等级或工伤等级。2、做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的时候,病历是必须提供的资...

没有病例能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吗?

1、一般来讲,如果不需要住院就能痊愈的伤情,大多数达不到伤残等级或工伤等级。

2、做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的时候,病历是必须提供的资料,如果没有这种资料,鉴定难以进行。诊断证明不能代替病历。

3、如果够不上伤残等级,自己因公受伤了,可以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享受相应的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1、工伤期间医院开具疾病证明书,让受伤员工休息,请假期间应该按照工伤假起算,单位需要支付员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按月发放。2、发生事故后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结果为工伤才能够按照工伤假计算工资,如果没有认定为工伤,受伤后请假期间应该按照病假计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我个人觉得……

工伤认定的依据是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第三章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来认定的,它包含了工伤认定的几个核心依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就比如去年年前看到一个汽车销售人员在车展上从早上和一个客户谈意向一直到下午,最后客户没有购买,这个销售人员一气之下突然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这个虽然是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但他不是受到意外伤害,所以不能算作工伤。如果这个员工在住院的四十八小时内去世的话,可以算作工作。

具体工伤鉴定的流程:在工伤发生的三十天内,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鉴于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用人单位不愿意申报工伤,所以工伤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在工伤发生的一年内由员工本人或者其亲属向当地的工伤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员工个人只需提交劳动合同以及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即可。

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所有发生的工伤费用均由企业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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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职工因工受伤伤情稳定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各省的一些规定作了具体规定,下面,我将有关规定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鉴定时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是停工留薪期期满,可以提起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内容。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残疾等级和生活自理程度的鉴定。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等级伤残,生活自理程度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提供资料。工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以提起。

四、鉴定时限。1.申请资料不全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0日内做出鉴定结果,复杂的可延长30天。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职工及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五、纠错程序。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初次鉴定的15天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的鉴定结果是最终结果。1年以后,伤情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一、工伤的界定与工伤、职业病的鉴定

1、工伤和职业病的界定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等。其他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视为工伤。简单讲,是指与工作有关的急性伤害。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一般有时间界限、空间界限、职业界限、主观过错界限、法定特殊界限。

时间界限:一般只限定于工作时间之内;

空间界限:一般只限于工作场所之内;

职业界限:即只限于因执行职务所受的伤害,如是因私事受伤,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也不算工伤;但若是因公,即使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也算工伤;

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以外,一般而言,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该属于工伤;

法定特殊界限:也即立法上明文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工伤的特殊情况。

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

2、工伤的认定

工伤的认定。目前鉴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七种情形下发生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另有三种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关于职业病的确定。必须以职工工作的环境及诱发职工致病的成因作为依据。应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企业确认是因为生产工作中长期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造成的意见,二是经市以上职业病防治所(小组)诊断,三是属于国家规定的102种职业病名单中的病种,四是报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的难点是工作原因,上厕所,中午外出吃饭引发的伤害算不算工作原因?

案例一: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某工厂铆工皮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致使皮带断裂,钢材下落导致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分析:皮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第一个规定,故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其违章作业,根据工伤保险实施的无责任赔偿原则,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案例二:上班期间在上厕所的途中摔倒是否算工伤?

某企业职工小王在上班期间因内急上厕所,摔了一跤而受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班入厕属于私事,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原因,不认定为工伤,请问是否正确?分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上班时间上厕所,故上厕所并非私事。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例:履行职责时遭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钱某为某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在第二天将其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期间,车间主任安排钱某从事其他修理任务,因而没有将全某的设备修好。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钱某如实回答。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最终两人厮打在一起,全某把钱某打成重伤。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请问是否正确?

分析: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钱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理由是:第一,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

第二,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

(四)患职业病的;

这一条比较清楚,只要是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均可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案例一: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休息时突发脑溢血,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2)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郭某具有这种病史,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会导致,也并非工作原因所致,因此,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理由:(1)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一条与原试行办法规定有了较大的不同。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但不能据此认为没有任何限制。

其一,“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但没有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对工伤的认定增加了难度。如晚上住在亲戚家,第二天上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在上班前,顺道去办私事,发生了意外,是否算工伤?

其二,不论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工伤待遇的享受。

案例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某职工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到公司上晚班,途中与停在路边维修的公交车相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位职工能认定为工伤吗?

分析:按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骑自行车上班,与骑车人或行人相撞不算工伤。

案例二:小王的姑妈病了,因为姑妈家就住在单位的附近,因此第二天她特意早起,比平时早一个小时出家门,想赶在上班前去看看姑妈。路上不幸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虽然小王上班的路途与其赴姑妈家的路途相同,时间也接近上班的时间,但从主观动机上讲,她是在探望其姑妈的路上受到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案例: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发病算不算工伤?

四川人小慧原来在佛山市一家工厂做装配工。2003年一天下班前,小慧看到一位同事不慎受伤流血后,突然晕厥,栽倒在地。经诊断,为高血压突发及恶化。术后8天,不治死亡。家属申请要求为工伤。日前,佛山中院终审认定:女工从事的工作对一般人而言并不紧张,其病发系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不算工伤。

相关政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本案的情况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且发病原因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案例: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某运输公司的班车遇车祸,职工邓某下车协助现场的交通民警抢救伤员时被另一解放牌卡车撞为脑挫裂伤,颅内血肿,脾破裂,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等治疗。邓某所在运输公司不同意按工伤给予待遇,邓某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裁决邓某胜诉。

分析:这是一起因是否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伤害发生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算不算工伤?邓某是在上班途中帮助料理事故时被撞成重伤的,虽不在工作岗位上,但却是在为社会做好事的现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有人认为这一条与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间有冲突和矛盾。但事实上并非矛盾,第十四条是一般条款,第十六条是特殊条款,也就是说,在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出现第十六条的情形,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六条是对十四条的补充说明,是免责条款。

案例:小王是一家贸易公司的销售员并具有驾驶执照。上个月,他到外地出差,因开车拜访客户而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了行人无辜死亡事故,本人也受伤。被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为负主要事故责任,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宣判为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服刑期,小王向原单位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认为小王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的交叉,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主人公犯有交通肇事罪(已定罪),是属于刑事犯罪范围之内,单位只要把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给劳动局就可以说明不申报工伤的理由了。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案例: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某日某企业上级领导来视察工作,厂长请下属小李代为出席宴请,席中小李因陪领导饮酒过量,不治身亡。事后其家属要求厂长按工伤处理。请问不李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不合理。小李虽然因工陪酒死亡,但因为是醉酒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工伤范围。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总结:根据以上条例推断,工伤的发生必须是在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在清醒的意识下,非主观的伤亡行为。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害的类型:事故伤害、暴力伤害、职业病以及疾病。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引发;暴力伤害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突发疾病不管什么原因,但必须在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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