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伤残有什么不同_工伤和伤残的赔偿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0:40:40 人阅读
导读:很多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遭受了身体受伤,由于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就不知道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会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

很多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遭受了身体受伤,由于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就不知道用什么样的方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会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由于适用案由和法律条文不一样,所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具体差别如下。



一、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二、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三、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四、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五、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责任划分不同

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

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七、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八、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九、具体诉讼时效的起算不同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

十、程序不同

工伤一般分为四阶段: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进入诉讼;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直接进入诉讼


除此之外,你还要了解它们与其他赔偿(精神抚慰金)之间的关系。



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而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各地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

最后,希望i律师的回答能够真正帮助到题主!

劳动能力鉴定与通常理解的伤残鉴定不是一个概念,劳动能力鉴定只适用于劳动者遭受工伤和职业病,伤残鉴定则是除劳动工伤和职业病外所有的身体受损都适用的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做出的鉴定,伤残鉴定则是鉴定所'依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都被划分为十个等级,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更容易评定为伤残,同样的伤,劳动能力鉴定能鉴定的等级比伤残鉴定高。劳动能力鉴定的赔偿数额多少主要根据劳动者工资决定,伤残鉴定赔偿数额多少则是固定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因此那种方式赔偿数额高还要具体看工资情况及户口性质。

1、意外伤残和工伤伤残的主要区别有:适用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进行伤残鉴定的标准也不同的。2、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伤残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3、而意外伤残的赔偿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伤残鉴定如果是交通意外,即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如果是其它意外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根据劳动工伤法系和民事侵权法系,本律师办理工伤损害案件10年的经验简要解答如下:

一、两者的法律关系与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赔偿是劳动工伤法律关系,由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级工伤法系来调整,劳动工伤法系的特点是主要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也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认定,行政给付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是普通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由民法。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调整。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权利义务关系不涉及行政关系。

二、两者的法律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的解决要先经过行政认定程序来认定工伤,如果双方对工伤认定不服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救济,然后通过社会保险内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而且工伤程序中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一方是法律上适格的自然人。单位不赔偿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到法律起诉,

人身损害赔偿,双方主体之间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自然,没有其他限制,发生人身损害侵权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就可以了,没有工伤的前置程序。

三、伤残鉴定不同

1.工伤的伤残鉴定,只能到人社局内设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伤残鉴定。人身损害伤残,当事人自行选择司法鉴定中心来鉴定,也可以通过法律委托伤残鉴定,对鉴定机构可以自由选择。

2.伤残鉴定费用不同,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的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初次鉴定费一般300元左右,由社会保险支付,没有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程序,只有一种鉴定程序,除非特殊不请允许再次鉴定。伤残鉴定费一般在2000元左右,由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来确定承担。

3.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是人社部的,工伤职工因工负伤职业伤残等级鉴定为标准。

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依据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四、两者的事故责任分担不同。

工伤程序中,只要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即使员工有重大过错,在工伤赔偿上也全部赔偿的,不减少单位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先根据双方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大小,来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原告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的话,一般情况赔偿数额会相应的减少。

五,两者的赔偿方与赔偿强度不同。

工伤程序中,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发生工伤后,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在各自范围内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中,由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条件的情况也可要求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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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问君所问,是表达10级伤残的工伤,与10级伤残的区别么?若是这样,可以认为其区别很大。依据不同,事实不同,后果不同,责任不同。工伤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工伤的法律规范),其伤经治疗,有不构成伤残等级/构成伤残等级(1一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一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一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之分。伤,有刑事案件中也有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不同),行政案件(治安案件,鉴定标准不同。其他;民政部部门;部队……)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因病致残,非因工伤残,工伤伤残[职业病致残的工伤伤残]……)。因事实不同,定性不同,标准不同,依据不同,鉴定评残标准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法律责任不同。据问君所言字面意义上看,十级工伤,是说工伤,强调其工伤伤残等级有拾级;而工伤本身是定性,伤的性质是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有关工伤的法律规范)会有不构成伤残等级与构成伤残等级(1-10级)之分。而十级伤残,是说伤残等级有拾级,未明确是什么伤(未定性,未定标准),只强调该伤残等级是拾级。这个区别不言而喻。这些足以让问君明白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等级不同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适用标准不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工伤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二、适用法律不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法规;工伤赔偿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三、鉴定机构不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四、对伤残等级的定义不同人身损害对伤残等级的定义是: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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