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属于临时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税并代开发票,单位可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不占用单位编制,是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按照《社会保险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缴纳社保五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都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是行政事业单位,而不缴或少缴五险一金。
需要区分的是,同样是工人,占用工勤编制的机关工人,和临时工不同,有的地方会将工勤编制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最后说一句,本次的机构改革,可能会清退临时工。这并不是说行政事业单位要辞退临时工,某地开始试行转为劳务派遣工,就是临时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行政事业单位,这样一来,以后就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为临时工缴纳社保五险和住房公积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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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工作情况,按工资或劳务报酬。由企业代扣代缴。问题要详述才能帮你。
企业对于临时用工人员的个税处理,有两点值得重视。一是因公司生产、销售需要,临时聘用的员工在一个月以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按照劳务报酬支付相应的工资,这笔钱纳入工资薪金里的劳务报酬计算个税,劳务报酬按次计算,800以下免税,800-4000元扣除800后20%计算,4000元以后扣除20%后再按照20%税率计算。二是需要几个月完成的生产、销售任务,推荐纳入员工工资薪金一并管理,目前每月5000元以下免税(不考虑其他因素)。以上两种方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避免企业产生很多税收风险。
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有3种处理方法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包含题主提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和农民工缴纳社保申报个税的2种情况。
优税猫将分别将这3种方法详细说明。
一、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这种模式其实就是将农民工当做建筑企业自己的员工,通过发放工资形式在账务列支成本。看似简单易行,但其实问题很多:
临时工工资扣除需要具备严格条件,农民工属于临时员工,但仍然是员工的一种,工资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签署劳动用工合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又进一步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临时工合同本质上就是以完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同,无法确认民工的合法员工身份,工资不能直接扣除。
2)代扣个税
既然是员工,工资当然应当代扣个税。
3)缴纳社保
早在2009年,国家就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了农民工缴纳社保的要求: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规定了农民工流动后转移接续的基本办法。
4)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既然是内部员工,农民工必须接受公司统一管理,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考勤记录。
建筑企业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农民工工资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要求包工头提供发票
这种模式对企业而言固然不错,至少取得了对应的合规票据,可以税前扣除,但实务中依然注意两点:
1)代开发票的手续与税率
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只能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3%增值税,同时按照一定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常见的为1.5%)。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2)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法律风险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将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企业,民工活工队显然没有施工或者劳务资质,未来会给建筑企业带来行业管制风险。
三、 要求工队成立劳务公司或挂靠劳务公司
最稳妥的做法显然是建筑企业同劳务公司签署分包合同,要求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工队必须设立劳务公司,或者自行挂靠劳务公司方可实现合规票据。作为劳务公司,承接施工单位的劳务工程,按照11%或者以清包工方式选择3%缴纳增值税,可向施工单位开具专用发票。
当然,实务中如果出现挂靠,可能引发另外一种严重的挂靠风险,此处不再赘述。如果你有相关的节税需求,请咨询优税猫。
答案很明确,这种做法不合理。
因为临时工人企业工资手册上没有登记,并且没有为他们交纳五险一金。所以不能用工资表来发工资。
你想一想,任何一个企业,形成利润之后都做临时工的工资表来冲利润,那谁都不用再交企业所得税了。
开个玩笑,我相信你的临时工是真实的,工资也是真实的,但要有合法的凭据才能入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合法的凭据就是正规的劳务发票。
取得正规的劳务发票有三个途径。
第一、在临时工中找一个负责人,到工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让他做业主,再到国地税办税务登记。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他就直接给你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网上申报给国税局缴增值税。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可以到国税局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窗口缴税。这样你就取得了正规的增值税劳务发票。
第二、如果你用的临时工人员不是很多。可以让他们自己带着身份证到项目所在地国税局为你代开劳务发票,并在窗口缴税。这个方法简单,但是临时用工人员数量不能太多。
第三、找一家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将你的临时工人变为派遣公司的派遣工人。然后派遣公司给你开具正规发票。这种方法做起来你很省心,但是费用相对比较大。适合雇工人员多的建安企业。
通过以上三个途径,取得了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后,你的成本费用就没有问题了,你的做法也合理了,不用再担心了。你付出的是税款,得到的是安心。
“临时工”可以理解为两层含义,一种是企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即所谓的劳务派遣员工,另一种是临时为单位提供劳务的个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是适用不同计算方法的,但是都不需要取得所得的个人自主申报,而是由付款方进行代扣代缴申报。
劳务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三方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只有劳务关系,而工资薪金则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来发放的。当然也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工资薪金是由用人单位来发放的。
不管工资薪金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来发放,还是用工单位的发放,对于派遣员工来说,其取得的个人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的性质。
如果收入减去各项扣除项目之后,已经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不需要个人进行纳税申报。
征收工资薪资个税,之所以采用代扣代缴征的方式,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纳税申报的专业性很高,由员工个人进行申报难度较大,没有几个人能弄得清楚。
第二个原因,工资薪金的申报需要每月进行,我国的工薪族有两三亿人,税务机关直接对海量的工薪族个人进行税款征收,征收成本也太高了,税务机关没这个能力。
第三个原因,代扣代缴的方式比较隐蔽,个人感觉不明显。
某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可能会临时招用一些季节用工、按日结算报酬的工人。
在这种模式之下,个人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征收方式是一样的,也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不需要由本人进行纳税申报。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有一个专用名词,叫“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法,就是把每个月的收入减去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进行计算。
这种计算方法相当于把年初到当前月份的累计收入视为全年收入进行计算,相当于每个月都进行了一次汇算清缴。随着累计工资收入的提高,有可能预扣的个税会越来越多。
但是年终之后的汇算清缴负担会大大降低,很多工薪阶层不需要再另外办理汇算清缴。
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每月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还首次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支出、首套房贷利息支出、房租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都允许扣除,大部分工薪阶层的个税负担大大减低。
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税的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同样不需要个人进行自主申报,而在取得时由付款方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再与综合所得的其他三个项目何并计算,汇算清缴。
三,年度终了之后,对取得的综合所得四个项目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上文提到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再加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是综合所得的四大项目。
这四个项目要在年度结束之后合并计算总收入,减去所有的扣除项目,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与平常的预缴税额对比,多退少补。
“临时工”取得的收入一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平时取得时,均由付款方代扣代缴申报,不需要个人自主申报。年度终了之后再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