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我们这么多年的法律实践,民间借贷法律支持的最高利率为年化36%,即民间所说的单利“三分息”,按照出借时长来计算利息,而且只计算单利,不计复利。利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允许计入本金,也就是说不允许所谓的“利滚利”。
1)违约金:如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而违约金主观以及客观方面并非欺诈性质,可支持。
2)借条上约定的除利率外的其他费用,如:担保费、信息费、中介费等,均不计入利率,也可被支持。
3)民间借贷中被质押物折损或出现其他问题导致出借人因此受到损失所产生的罚款,也可被支持。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变革。
2015年9月之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我们使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5年9月1日施行,1991年的司法解释被废止。我们现行使用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就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现行的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以下几个原则。
1、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起诉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借款到期之后,逾期的时间可以要求支付6%的年资金占用利息。比如,小李借小王2万块钱,借期一个月。借条上关于利息没有任何描述。满了一个月之后,小王找小李要了两年钱都没有给。那么这个两年就可以要求按照6%的资金占用来支付利息。
2、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是年利息24%,也就是月利息2%。
3、年利息36%是法律设置的利息红线。
三、24%和36%的理解。
举个例子。3月1日小王借小李10万块钱,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年利息36%,当年的5月1号以前归还。到期之后小王无力偿还,就与小李协商每月还利息留本,即每月利息为3000元。小王在归还了10个月的3000元利息之后,实在无力偿还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次年的1月1日)。次年的11月1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候从当年的元月一日起至11月1日止,11个月的利息,法院只支持2%的月利息(每月2000元),而小王已经支付了的3万元的利息,法律也不支持返还。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界将24%认为是法律的利息红线,24%~36%之间叫自然利息的原因。
借款利息法律规定,最近最高法院《关于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将合法的借贷利率规定为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法典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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