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_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1:50:01 人阅读
导读: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私了解决,就会打电话报警,通过交警来处理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是什么?一、适用范围1.简易程...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私了解决,就会打电话报警,通过交警来处理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一、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对于交通事故中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财产损失的,公安交通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交通事故发生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成因或者事实存在争议的,以及虽然对成因或者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协商损害赔偿没有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 一般程序

  上述情况以外的范围,适用一般程序,也就是普通程序。

  二、适用情形

  1. 简易程序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2.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该进行调查,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三、交警人数

  1.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 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是一审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只要案情不复杂,就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第二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第五类,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其中我国刑诉法规定对那些案情较为简单,证据确实充分,处刑较轻的公诉或自诉案件的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具体适用范围:(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案件。另外,我国民诉法同样也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做出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另外,该意见还列举了三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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