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系盲聋哑人; (五)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使用简易程序需要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三)款。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