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前企业注销_分公司注销前的行政处罚总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5:35:27 人阅读
导读:企业已经注销,那么违法主体就不存在了,而且行政处罚也是有追究时限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如果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其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还可以找到...

企业已经注销,那么违法主体就不存在了,而且行政处罚也是有追究时限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如果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其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还可以找到投资者进行处罚。

您好,不是合伙人就没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公司注销前会发公告,清算组会依据债权债务情况,将公司财产予以分配,公司解散后,即没有了财产,如果发现以前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因公司的注销而得不到处罚 通俗来讲: 公司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就像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违法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不可以的,单位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就不存在了,就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了。这就与对死人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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