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对土地补偿不满意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您最需要注意的点就是时效的问题,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的六个月内提出。
可以起诉,但是征收不是单独的一个行为,往往是一系列行为。看你对哪个行为不服就可以起诉哪个。
1.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服
比如政府一方不履行协议,超期履行协议,强迫签订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都是可以起诉的。
2.对强拆房屋行为不服
比如什么程序都没有,直接强拆。目前,征收中唯一合法的强拆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拆。其他都是违法的。不服可以强拆。具体可看:山东高院案例:违反先补后拆,强拆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就是强拆以后,政府不服,上诉认为一审是不合法的。高院也没有支持该理由。
3. 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
这个都是可以起诉的。
具体要看违法行为哪里违法了。如何维权,采用什么样的策略。
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属于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协调、裁决(复议),对裁决(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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