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否合法_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2:52:40 人阅读
导读:现行法律并不完全禁止“民间借贷的利滚利”,但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利滚利通常是个贬义词,专业用语也叫复利计算法,简单说就是把前面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加入本金一起计算利...

现行法律并不完全禁止“民间借贷的利滚利”,但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利滚利通常是个贬义词,专业用语也叫复利计算法,简单说就是把前面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加入本金一起计算利息,生出的利息再不断加入本金计算利息。利息也能发生新的利息,最后就成了利滚利!

这种利滚利的计算方法在旧社会搞高利贷的时候很常用,真的是一不小心就倾家荡产!按这种计算方法,如果利息本来就很高,且周期短再加上一些违约金,借5000元利滚利到达到10万元也不是稀奇的事儿!


新中国成立后对高利贷、利滚利都是持打击态度的,之前基本上执行的法律规则都是不承认复利的。当然,这一点在实践中也有争议,有些债务人因原约定利息标准比较低,长期不归还本金和利息,债权也很受伤。


对于复利的问题,在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条件承认复利。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解释一下: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承认复利,也就是说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承认到期的利息结算后计入本金,再计新的利息。但是有一个限制条件,计入复利后,按最初的本金来计算,利息标准不能超过最初本金的24%。


简单说就是一句话:“不管是不是复利,怎么算利率标准不得超过24%!”


所以,按现在的标准5000元本金一年最多(24%)能产生的利息是1200元,不管你怎么复利,两年最高不能超过2400元,三年不能超过3600元,以此类推。5000元没多长时间滚到10万元,那肯定是法律不支持,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是可不还的!这一点要很坚定!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两人发生借贷纠纷,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您好,很开心回答您的问题,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其实是一个老话题了,之前有很多说法,众说纷纭,现在已有定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无论约定的何种计算利息方式,不管是单利计算,还是复利计算,利息合不合法是看年化利率的,解释一下什么是年化利率,比如我们常说2分利,指的就是你一块钱借出去,每个月收到两分钱的利息,那么月息就是2%,乘以12就是年化利率24%。

法律关于年化利率的多少分为三档。整体算下来,如果年化收益率不超过24%,那么借款人是需要向出借人还钱的,法律是支持的,若借款人不还,可以起诉到法院。如果年化在24%至36%之间,利率超出24%的部分借款人是可还可不还的,出借人要到了,法律也不反对,出借人要不到,起诉到法院,法律也不支持。第三档就是年化利率超过36%,这个时候法律是反对的,借款人是不需要还超过36%的利率钱,即便是在出借人的要求下还了,法律也是可以要求出借人把超过36%的利率部分的钱退给借款人。当然本金都是需要归还的。

以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效的,下次大家遇到高利贷,砍头息等各类违法高额利息借贷活动,可以通过报警或起诉等方式寻求法律支持!

超过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受法律保护。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统称为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出的部分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感谢邀请!

【案情】2004年2月8日,李明某向王忠某借款6000元,约定月利率2%。至2005年2月8日,李明某未能归还借款,经双方结算确认,李明某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7400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并收回原来的借条。同日,李明某又向王忠某借款6000元,月利率也是2%。后因李明某一直未能归还借款,故双方每年结算一次,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2000年起,月利率改为1%),并由李明某重新出具借条。2004年2月,李明某向王忠某出具了金额为30781.36元的借条一张,月利率为1%。2006年11月,王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明某归还借款本息合计44632.36元。原告王忠某提出,李明某向其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李明某应当依法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明某提出,其确实是向王忠某借钱了,但是实际借款本金应当为12000元,而不是原告王忠某认为的30781.36元,原告提出30781.36作为本金是计算复利的结果,而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对复利部分不予认可。

【诉讼指南】本案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复利的问题。所谓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贷款人是自然人,借款人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借款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关系,这些借款关系在实践中统称为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弥补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对信贷资金投向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下几项原则:第一,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第二,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确认。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是不予保护的。第三,适当保护复利原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的做法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规定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如《民通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但是,这种认为复利绝对无效的情况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借贷意见》时得到了改变,其第7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法律对公民之间借贷的复利问题从完全不保护过渡到适当保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计算复利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则该复利属于谋取高利的范畴,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反之则应当予以保护。由于本案中计算复利的利率并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李明某向王忠某出具借条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的,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对借贷中计算复利的问题存有误解,认为只要在借贷中约定计算复利就是不合法的,如本案的被告李明某,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约定的复利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以此为裁判依据。

违法倒是不违法,至少目前为止是这样,但有一点,如果你的钱是从银行转贷出来的话,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这就违法了。

其实我觉得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已经背离了初衷,最初的民间借贷应该是基于宗法血缘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所产生的零星短期借款周转行为,但现在几乎已经成了经营盈利性行为了。我记得几年前曾经有个别省份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在司法界争议非常大。而且民间借贷案件很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产生纠葛。

最近法院也关注了这个问题,部分地区设立了职业放贷人制度,对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是从严掌握的,相关借贷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还有部分法院联合税务部门对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回来的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你的钱是自有的话,放个一两笔应该问题不大,但我关注金融和借贷行业多年,我要提醒你的是,现在借贷市场的行情非常不好,风险非常大,如果真的很想做,我建议你做抵押贷,选择相对较优质的抵押物,把年利率控制在10%左右,拒绝暴利,拒绝贪念,这样你的风险比较可控一点,能走的更长远一些。

以上内容还是2018年回答的,不想无意间成为爆贴,进入2019年,情况发生一些变化:2019年7月23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我补充贴上来,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1、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有如下:

(1)约定小于等于年利率24%,支持。

(2)约定大于年利率36%,超过部分约定无效。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支持。

(3)约定的年利率在24% ~ 36%之间,自愿原则,给的不用还,不给的不需要再给。

2、是否要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要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3、利滚利的规定

(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人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息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人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 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支持。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不予支持。

注:借款时提前扣除利息的视为出借的本金。比如出借100万,利息约定年利率2%,借期一年,利息为20333元,借款时提前扣除利息20333元,视为出借的本金数额为100万-20333元=979667元。

4、逾期利息的规定:

(1)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支持。

(3) 逾期利息与其他违约责任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