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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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问题我来为您回答。我们知道,霸王条款,指的是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而且有些是打擦边球的那种。
首先,我们先得看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针对哪些方面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设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上有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那就是因培训员工约定的服务期而产生的违约金,以及在保密竞业限制等条款时产生的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了这两种情况,单位如果以其他理由约定违约金都是无效的,也是不成立的。最常见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无效的违约金项目就是要求必须做满一定年限才能离职,否则就要求员,赔偿公司费用。这种很明显就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申请离职的权利,只要符合规定的提前天数申请就可以。
这样来看,即便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合法的违约金,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也就根本算不上霸王条款,最多只能算无效条款。所以完全不用担心。
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约定违约金,那么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啊,这么做很不合法!
员工离职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除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高管及保密性的工作岗位,离职后公司给钱的,不给的话就不算违反)和用人单位给员工做过专业培训(即给你一人花千八百的培训,按劳动合同年限收,如果给你做过1万的培训,签了五年的合同,一年2000,工作了4年,那就给2000就好了)这两个外用人单位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所以不要被忽悠了,要是真收了,或者以此为由不给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
我国《劳动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需给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的约定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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