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_什么是环境法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6:55:40 人阅读
导读: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包含如下内容:...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包含如下内容:

1、损害后果。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有损害则有补偿,无损害则无补偿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于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不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只是违法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轻重的选择要件。

2、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而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盖因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与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污量的数量与浓度的扩张不成比例,这既是排污者实施排污行为致人损害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国家环境管理政策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的原因。

3、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既是行为人具有可归责任性因而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被侵权人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并可向排污者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唯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其复杂性、专业性、科学技术性难以确定,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是由于因排污行为而获益的不法行为人相对于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而言在经济、技术和专业方面占据更大的优势,因而更应当就其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行政违法是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行为主体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就没法产生。这就是说,并非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所有行为都产生行政责任,只有有行政违法存在时行政责任才会产生。行政责任   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权力(权利)、职责(义务)的法定,而且要求对责任的承担也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内容等都应当由法律规定。否则承担责任就很难做到。责任能力   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使其行为构成了行政违法,也不被追究或者承担行政责任。对行政主体来说,其责任能力的确认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行;而对行政相对人中的公民而言,法定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是达到法定的年龄、具有正常的智力等,否则即使有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也不能追究行政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对行政相对人中公民责任能力的规定。行为过错   行为的作出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行为主体不承担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的责任。

  行政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1)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①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这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  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③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只要认定下来,就不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即可视为主观有过错,这是行政法的一个特点。  (2)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②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③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  ④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⑤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3)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权利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组织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指构成行政组织并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的一切要素的总和,亦即行政组织内部各构成要件的总和。外部环境是行政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内部环境则是维持行政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直接依据和现实基础。

1、物质环境

行政人员是行政组织存在与发展的主体要素。物资设备是行政组织的物质载体,是指行政组织成员借以从事行政活动和进行机关自身管理活动的一切物质条件因素的总和。组织机构是行政组织的物质实体,是指由诸多职位组成的部门集合体,它是行政组织的实体表现形式。图书资料是行政组织正常高效运转的必要保证条件,也是提高行政组织智力水平的重要桥梁。

2、制度环境

组织制度是规定公共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责权关系、活动原则以及有关组织机关变更、撤销的程序等法律规范的总和。领导制度是指规定行政组织领导体制、领导者任期、权责关系、产生方式及行为方式等的法律规范总称。人事制度是指规定行政组织内部人事关系、行政人员的产生、活动及其结果等的法律规范总和。办公制度即日常工作规程,它是保证行政组织正常运转的程序。监督制度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对组织本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所进行的自我检查、约束和督促的制度规定。目标责任制是指行政组织内部依职能目标对各职位进行任务的划定和责权利关系划分的制度规范,其核心在于因事选人,明确责权范围,保证职能目标实现。

3、关系环境

人际关系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的交往关系。群团关系即行政组织中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权责关系是指体现于行政组织各种关系之中的、一般由法定规范加以约束的组织中职权与职责的分配与使用关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原则上要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即排污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为前提条件,但在特别情形(如排污集中,超过环境容量造成损害时)下,即使未超过控制标准排污,也要对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也规定有例外的情况。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因违反其法律义务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具有强制性否定性法律后果,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①行为人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某一环境行为或相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干扰该国家或地方之环境行政管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境,危害公共或个人之财产或人身生命或健康的安全,所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②是一国或地区违反国际法规定、违背其应履行的环境保护国际义务,致使他国或地区的环境或国民遭受污染与破坏之危害,所应承担的国际环境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和道义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必要前提; (2)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3) 违法处罚趋重化,主要表现为加重了行政处罚的程度、 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定特别刑法严惩环境犯罪、实行两罚或 多罚制度等。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确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错误)。

社区环境的构成要素:

一、广义的社区环境的构成要素:

1、自然环境(空间和生态):气候、地形、地貌、水文、土壤和动植物等。

2、经济环境:主要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经济体制、技术经济条件、制度和国民经济结构等因素。

3、文化环境:包括:社会的性质与制度、行政体制的变化、传统的道德观念与风俗习惯。

二、狭义的社区环境的构成要素:

1、自然环境:主要指社区内的绿化、净化和美化状态。

2、人文环境:主要指社区的文化环境和人际关系状态。

3、社会环境:主要指社区的生活环境和治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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