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的概念_请求权基础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6:50:03 人阅读
导读: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包含无权、占有权,债权等,...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包含无权、占有权,债权等,当物权、占有权被侵害,则产生无权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还有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等。

根据法学相关理论,不当得利是债权纠纷,返还原物是物权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民事实体法中债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无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权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实体法的请求权基础之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财产一般需是原物,原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适用返还财产的前提是原财产仍然存在,如果财产已经毁损或灭失,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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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是《物权法》第34条;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是《物权法》第245条。

二、请求权人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

三、构成要件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占有返还请求权则要求占有被“侵夺”,无“侵夺”就没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四、被请求的对象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被请求的对象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占有返还请求权被请求的对象则是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承人。

五、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则应在“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功能与效力不同:返还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占有返还请求权则具有维护财产秩序,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功能。

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 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内容分为:
(1)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你好。要说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分类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首先要厘清这三个概念。

一、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二、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要求法院作出特定的判决。

三、诉的分类包括三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1)确认之诉是指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确认之诉又分为积极确认与消极确认。所谓积极确认之诉,是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而消极确认之诉,是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无效。(2)给付之诉,是指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义务,既有财物的给付又有行为的给付。(3)形成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又称变更之诉。

综上所述,诉讼标的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即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这个诉讼标的,原告可以提出若干诉讼请求;而诉讼请求的不同,又可能导致诉的性质即诉的分类不同。

举例说明:

张三将房子租给了李四,但李四拒不支付租金,于是张三便起诉李四要求支付租金3千元。后来,张三又觉得李四此人太不靠谱,以后肯定麻烦不断;便说我自认倒霉、不要租金了,但要解除租赁合同。

分析可得:案例中的诉讼标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诉讼请求一开始是支付租金3千元,后来变更为解除合同。其中,请求支付租金,是给付之诉;请求解除合同是形成之诉,即要求法院消灭既存的租赁合同关系。

以上,希望有所帮助。

您好!本条是《合同法》第122条的内容,具体规定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请求权基础就是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例子比如,假如甲跟乙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乙在规定时间帮甲买某种药,(只是假设而已)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乙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义务,由此造成了甲由于没有及时得到药使得病情加重,此时,乙的行为就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甲就可以基于这个原因,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1.“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2.§194Ⅰ将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已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这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Windscheid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actio)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诉”的概念乃着眼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请求权的内容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参考资料:《民法总论》梁慧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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