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_行政诉讼审理期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9:20:02 人阅读
导读:不同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审限为45天;二...

不同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审限为45天;二审的审限是三个月,同样也可以经批准延长。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如果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与拆迁部门一直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征收部门不得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房屋,如果房屋被强拆,被强拆人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就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了。

关于强拆的行政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可以总结:房屋被强拆后,对于被强拆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的,有两种诉讼方式:第一,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房屋被强拆后,可以选择信访、市长热线的方式进行维权,但也可以选择更高效的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建议您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帮助您完成举证、诉讼等繁琐的程序。可及时与蓝秦律师进行沟通,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的20年和5年起诉期限是绝对期限,并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特殊规定。

征地拆迁法律维权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的,每一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权是对每个维权者的基本要求。在日常办理案件过程中,中师律师经常接到已过维权时机的求助,不禁让人扼腕叹息。所以当被拆迁人遭遇拆迁需要维权时,一定要把握好维权的时间。

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三个文件需要我们注意,针对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三个文件,如果我们觉得不合理,要提起法律程序,那么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错过时效,将失去最佳维权时机,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征收决定公告

征收决定公告是在对你这里房屋进行征收的一个决定,里面的内容要看仔细,看是否有不合理的。这个时候你可以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实践中,往往这个时候很多被征收人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也说不清楚征收决定内容有哪些地方是不合理的。这也就会影响我们对于维权时机的判断。

评估报告

我们都知道,拆迁方在对房屋、土地进行补偿时,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经过评估之后,会出具一份评估报告,拆迁方往往会根据这份评估报告来对房屋、土地进行补偿,因此,评估报告对被拆迁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可评估结果又往往不尽人意。

当我们的房屋经过测量以后,给出具体的评估报告以后,征收方工作人员会来和大家沟通补偿的问题。这个时候有的被征收人一旦觉得自己的补偿是在太低,就会产生负面情绪,不愿与征收方沟通,结果不了了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补偿决定

过了一段时间,你就会发现,你这里多出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这个时候你还不当回事,那么,你可能就离你要合理补偿就越来越远了。而征收方就不会再主动联系你了,因为他们也在等您诉讼时效过期,然后再光明正大地来拆迁你的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些被拆迁人的“拖延症”主要表现在:先和拆迁方耗时间,等拆迁方坐不住了对其房屋采取非法拆迁手段,抓到拆迁方的小辫子再请律师介入或者自行操作维权。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能给被拆迁人带来维权优势,反而会给拆迁方对其违法审批程序等违法点给予了喘息善后的时间。并且被拆迁人往往会忽略上述的维权时效性,错过维权时机。所以这种“拖延症”一定要戒掉!正确的拖延战术是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之下有秩序有策略的实施,而不是盲目的一拖再拖单纯和拆迁方耗费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来解释一下:

一,正常情况,经过复议或者复议不作为的案件起诉期十五天,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期六个月。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思是,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内容和诉权,这里分三种情况:

1,既知道内容,也知道诉权,起诉期自知道起六个月。

2,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起诉期动产五年,不动产二十年,称为最长起诉期。

3,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但未过最长起诉期的,自知道内容起一年。

注意,这里没有两年或者三年的说法,那是民法的规定。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期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民法中过了诉讼时效,失去的是胜诉权,而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失去的是诉权,即过了起诉期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一下,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司法途径就走不通了,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救济。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内,民事诉讼是2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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