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_怎样构成敲诈勒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5:03:37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⒊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⒋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好,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敲诈勒索罪,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确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是如何认定的,是否只要存在对他人威胁并索取钱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但不会关被勒索人的具体情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是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就构成本罪,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存在后续的敲诈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或其他财产性犯罪。

所谓“小三”向吴秀波索要财物本身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更进一步,索要财物是否违法?如果索要本身合法,则其主观上便不是“非法”占有目的。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吴秀波与该小三同居七年之久,如果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双方确实存在的财物纠纷或赔偿问题可以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但不能否认该小三有权主张,至于数额多少并无质的区别。可以在法律上不予支持,不等于主张过高便是犯罪。

以威胁爆料这个行为类比,被敲诈勒索人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是否会仍旧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进一步,被敲诈勒索人在违法刑法的情况下,是否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并不涉及敲诈行为是否合法,即便是被勒索人违法犯罪,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进行敲诈。如得知某人犯罪,便以检举揭发为名进行敲诈,一样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因为被敲诈者违法犯罪而放纵新的犯罪的发生。

2、如不管被敲诈勒索人是否有道德或者刑事上面过错,威胁爆料均构成敲诈勒索。那么是否导致了对于举报人的巨大限制,某种程度上面法律保护了坏人;

如前所述,不论被敲诈了是否违法或者犯罪,均不影响举报人依法行使检举揭发的权利,但无权进行敲诈非法取财。这里不存在对举报人的不当限制,更没有所谓的保护坏人。

3、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拘留程序前,具体谁来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证。拘留前应当已经立案侦查,当然是公安机关进行查证并认定是否涉嫌犯罪。此时只是涉嫌犯罪,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4、一旦刑拘是否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被关押状态;

是否羁押,由各个办案阶段的办案机关确定。公安机关或者将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机关均有权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嫌疑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羁押,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措施。

5、如果举报人和吴秀波们之前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且在当时没有威胁的情况下面自愿签订,是否吴秀波们仍旧可以起诉敲诈勒索。这个跟问题1对应,敲诈勒索罪名的认定。是否有威胁如何判断,当时可能是没有威胁的,但是吴秀波们在做好局以后反咬一口,说有威胁。(1)有威胁如何认定;(2)是否直接导致“保密协议”无效。(PS:我的印象里面这种保密协议是民事范畴,一旦事件上升到刑事层面,我以前的理解,这种协议就是废纸。甚至进一步说,会不会就算吴秀波们说这个协议当时自愿签订,也能最后因为和刑事层面冲突,被作废)

如果双方之间已经解决了经济问题,女方事后没有正当理据再行索要财物,便已经具有问题1 所说的“非法占有”目的,事后的勒索行为也客观存在,便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只要可以认定女方意图通过敲诈行为向吴秀波勒索财物即可,至于吴秀波是否因此而被成功敲诈则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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