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规定_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社保交纳的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8:57:21 人阅读
导读:其实对于单位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主要就是按照社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都要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去尽养老保险缴纳的义务。依法为职工缴纳...

其实对于单位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主要就是按照社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都要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去尽养老保险缴纳的义务。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不但对于用人单位是强制性的,对于职工来讲也是强制性的。

这种强制性体现在所有的用人单位在成立后的三十天之内,都要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登记,在员工入职的三十天内,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员工在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以后,就确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按缴费比例共同承担缴费义务;作为员工来讲,进入用人单位以后,也要依法履行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每月要从本人工资中按比例扣除个人应缴纳的比例,这也是强制性的,即使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放弃养老保险缴纳的协议、或是承诺等,都是不合法的。

除了缴纳养老保险这个规定是强制性的以外,对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的享受,也是属于强制性的。比如缴费基数的规定,单位缴费部分必须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缴纳,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实际工资进行缴纳;缴费比例也是强制性,即用人单位承担16%,个人承担8%。用人单位不能把单位缴费部分加到职工头上,增加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再有钱,也不能将职工应缴纳的部分由单位来承担;缴费年限的规定也是强制性的,只有最低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之一;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也是强制性的,即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对于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也是强制性的,即养老金就是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来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有过渡性的养老金。养个老金的计算只能按照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休前上年度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退休年龄等综合因素来计算,不能人为地增加或是减少。

2011年7月,随着社保法的实施,社保法也就成了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专项门法规,从以前的条例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加上之前已经生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构成对职工权益保驾护航的三驾马车,也是职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违反了社保法,劳动合同法,受损的一方都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单位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是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是强制性的,必须要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或是执行不到位,就要受到社保法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罚。从缴纳养老保险,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过程,包括缴费基数的规定,缴费比例的规定,缴费年限的规定,退休待遇的规定,这个过程都属于强制性的过程,在这个强制性的过程中不仅是指用人单位,对于职工也是属于强制性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到劳动合同后,必须按照当地人社局规定的社保基数来缴纳社保,至于比例,要咨询当地人社局。

按规定,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依法也应当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一般情况,单位职工的社保缴费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以我所在地区为例,社保中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你单位要你承担一半的社保缴费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议你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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