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取得有哪些情形_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7:42:59 人阅读
导读:您好,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又有必要在一定情形下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2、根据民法总...

您好,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又有必要在一定情形下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

2、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给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这一条规定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具体范围,为今后进行这方面立法留下空间。

3、为了更周延地保护胎儿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始不存在。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 其他方式取得。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两个例外 1、在继承中胎儿的应留份额。 2.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九条有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有公民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要求公民必须达到一定年龄以及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时,才具有行为能力。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从年龄和精神是否正常两方面进行确定。据此,《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做了三种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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