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有什么特点_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7:56:08 人阅读
导读:著作财产权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条明确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列入可继承的公民遗产之内。《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

著作财产权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条明确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列入可继承的公民遗产之内。《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公民享有的著作财产权通过继承转移的方式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继承人继承著作权的方式可以是共有,也可以折价后分割价款,或估价后由著作权继承者给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

如著作权人死后,无人继承著作权或无受遗赠人接受著作权遗赠的,如果死者是国家职工或无业人员,其著作权归国家所有;死者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著作权归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

著作人身权的继承人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的一般原则是著作人身权由作者永久保护。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人身权,而只能继承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的消极的禁止权。其中发表权具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产权双重属性,对发表权的继承应与其他著作人身权有所差异。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对作者死亡后的著作人身权保护作如下规定:对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当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也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但其属于人身权,不能继承、转让,作者死亡后,谁来保护这些权利不被侵犯呢?《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著作权的承受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首先,能否被继承,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1、是公民遗留下的,具有财产性。2、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具有特定的时间性。3、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并且可以依法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与属性和可流转性。4、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然后,著作权属于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属于无形商品,是合法的。那么著作权就可以被继承。

那么有什么条件呢?一、遗留的著作权具有合法性。二、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三、如果没有遗嘱等,按相关法律程序,可以亲人继承。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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