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归妈妈,但细想之后,我觉得母亲并非是那个最能给孩子爱和呵护的人,需要分情况:
1.离婚时,小孩多大?如果还在哺乳期,那责无旁贷,是要跟着妈妈的,唯有母亲可以给她世上最美味的食物和营养。
2.如果孩子是1-3岁的学龄前幼儿,那此时他对经常带他,陪他玩的人依赖感是最强的。如果那个人是奶奶,那小孩可能需要跟着爸爸,如果那个人是外婆,那就得判给妈妈了。当然,如果孩子从小就是爸爸或者妈妈其中一个全身心带大的,我想他的选择就不言而喻了。
父母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原本就大,如果能从情感上满足他,给他补充额外的安全感,那就尽量弥补吧。
以上两个情况,基本是脱离经济状况,在父母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做情感方面的分析,如果以下情况另当别论。
1.父母其中一方无经济来源,自己生活都成问题的,在离婚之后不建议申请要孩子的抚养权。
2.父母其中一方的家庭是不完整,或者不幸福的,不建议再由这个家庭获得抚养权。
3.父母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一方出轨,我想出轨方就不要去想着要孩子了。你会不顾家庭和孩子选择小三,你哪里还有抚养孩子的责任感。诚然,你还是争取了抚养权,我想由你养大的孩子也是缺爱的,或许你会误了这个孩子。
特殊情况特殊分析,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孩子归谁的问题,无非两个决定因素:情感和经济实力,我想法官会根据现实给出一定的建议和决策。
在这里我想奉劝所有父母,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能不离婚就不离吧。实在情非得已,那就从如何给孩子一个最好的未来考虑问题,放弃自私,帮孩子做一个最好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了以保障被抚养子女权益最大化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
以被抚养子女的年龄阶段为标准,可区分以下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以随母亲生活为常态,随父亲生活为例外。
例外情形: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一)绝对优先条件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上述四种情形,不仅是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同时还兼顾到了父方或母方自身的特殊情况,鲜明地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高度结合。
(二)相对优先条件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的抚育不单单是物质生活上的,精神层面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随着《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至八周岁,应考虑什么年龄段子女的意见,也将会有相应的降低。
四、特殊情形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本着对婚姻谨慎的态度,抱着善良初衷,奉行对孩子负责到底的原则,建议三思而后行,给彼此一次机会。
当然,作为一只法律青鸟,虽说谁执法谁普法,但法律人普法也是义不容辞的义务。
一、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则不受以上法律限制,若诉讼离婚是男方提出的,除非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如孩子不是男方的或男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女方生命危险;当然女方诉讼离婚的限制就少得多,其背后法理在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女性保护性原则。
三、结合本案,依照我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四、按照孩子抚养权司法解释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总之,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婚姻法》36条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期(1年)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已经一岁半,不属于哺乳期时间,此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带,法院把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要大,这样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同时,你可以再证明女方再此期间并没有尽到完全照顾孩子的义务(判给女方,对孩子成长不利,因为一直是男方父母带)。根据这两点,法院把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要大。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
没有抚养就没有赡养_如果养子与养母没有实际抚养关系,养子有义务对养母养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