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宣传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酒驾入刑欠考虑,因为喝酒的人太多了,而且毕竟不是故意犯罪。如果酒驾没有造成事故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也会解救一大批良民。
不可以,3年前的醉驾我认为(该驾驶员)已经接收过法律公平公正的(处罚)了,罪无二判
意味着,身为人民教师,应该知法守法,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这是一个人活得正当平安的底线,更是一名教师该有的底线,只要底线逾越,覆水也难收。
我们当然会觉得可惜,一个45岁的人民教师,在教育领域耕耘20年,这当中是多少的苦心和光阴,他为祖国的教育事业做了多少贡献?又培养出多少对社会有用的人?
45岁下岗,再去找工作必然会遇到数不胜数的困境,毕竟,他将自己最年轻、最有活力、最有情怀的那些年都投入进去了。
可是,在决定醉驾之前,他为什么没有想到这一后果?
他显然是怀着侥幸心理,可是这一刻的侥幸心理可能意味着什么?可能意味着自己生命的威胁,以及他人生命的威胁。
这不是一个教书育人、以身作则的教师应该怀有的心理、应该做的事。
结果很残忍,但是这也是给了人们一个大大的教训,永远不要试图和法律法规“游戏”,尤其是对于被社会寄予无限厚望的教师这种群体。
我国的公立学校都是事业单位,而在编教师都是事业编制人员。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会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所以如果教师醉驾后,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那么则没有达到开除的标准。
同时,在2017年5月,最高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其中明确: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这个意见出台后,已经明确“醉驾并不一定入刑”。
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就更谈不上开除了!
不过,各地执法机关在裁量醉驾情形的时候,尺度会有所差异,那么结果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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