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分两种,一种是集资诈骗罪案件,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以前是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是十年。
如果从证据重要性出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我们可以把证据分为三类:
1.罪与非罪的证据(就是证明你是否犯罪的证据)
2.此罪与彼罪的证据(是非吸还是集资诈骗?还是其他更轻的罪?)
3.影响量刑的证据(自首、立功情节等)
1.罪与非罪的证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未经许可,以公开宣传手段针对不特定对象,以保本付息的形式向公众吸收存款。如果还以欺诈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那如何证明被告人非法集资呢?
以言词证据为例
这类案件的案发,一般是资金链断裂,集资人无法兑现支付本息的承诺,投资人大量报警导致案发。因此,警方在制作讯问、询问笔录时,会重点问以下几个问题:
投资人是如何知道集资人的集资需求信息的?集资人是如何发布自己的融资需求信息的?(这个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否采用了公开宣传方式,比如网络、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
投资人和集资人是什么关系?是否是亲戚,朋友或同事?是何时认识的?(这个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否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集资,如果是针对的亲友单位同事,就是特定对象,就可能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投资人是否从集资活动中获得利息?是否保本?具体的形式是如何?集资人的运作模式?(如全额返利、分期返还、分红、借款形式)
而这些言词证据与相关的辨认笔录,工商资料,书证(如宣传手册、员工手册、ppt等),鉴定意见等,共同作为证明集资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基本证据。
2.此罪与彼罪的证据
言词证据
为什么会借钱、投资给集资人?集资人款项的用途?是否携款潜逃,是否挥霍等?(这类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虚构了事实,隐瞒真相,以证明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等。
其他证据如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银行流水和搜查、扣押笔录(这些都会重点核实集资去向,但一般会比较复杂,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固定到证明集资人非法吸存的证据,会以非法吸存罪名逮捕嫌疑人,而集资诈骗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资金用途,资产情况等,会在逮捕嫌疑人后“慢慢查”,比如吴英案,中晋资本徐勤案,就是以非法吸存立案和批捕,之后以集资诈骗罪起诉。)
罪轻证据
到案记录和被告人供述
包括能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证据,包括到案记录、被告人陈述等等。
鉴定意见
另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往往会对涉案金额和涉案公司的资产进行核算。比如涉案金额中,是否有重复投资人将同一份本金重复投资,是否把复利、利息也算入了集资金额,如果有,这些都应该扣除,在集资诈骗案中,已经归还的本金是否扣除?
另外,关于公司资产的核算,是用的成本法还是市场法,成本法只能证明资金用途,却不能证明公司的偿付能力,很多案件中,仅仅以成本法对公司财产进行审计,导致核算的价格远远低于实际实际价值,错误的推到出集资人不具有偿付能力。
另外,还需要综合其他各类证据,简单说到这里吧。
最近,在互联网金融强化监管的过程中,有发现了一些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案例。实际上,这些犯罪行为,基本上与互联网金融没有直接的关系,或者说,互联网金融通常是这些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份子的一个幌子,就像以前说集资用来种树等之类的案例一样。
从金融法律法规看,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罪名,而是多个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罪名的总称,从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种为擅自作为型非法集资犯罪,这些主体在从事相关的集资活动时,没有根据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因此其所从事的金融活动是非法的,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例如未经批准就发行股票债券等。另外一种算是欺诈型非法集资类犯罪,也就是说可能这些集资活动表面上似乎得到了相关的批准,但是在集资活动中采取了隐瞒欺骗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换一个角度说,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再叠加上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会形成不同的罪行。非法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传统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例如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这种欺骗的手法变化翻新很快,需要十分警惕。
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从你手里收钱时就想自己任意使用你的钱而没有打算一定要还给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分子明知没有自己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例如,有的理财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几千万,自有资金实际不足10万元。公司通过向公众宣传自己经济实力并以理财名义骗取上千万甚至上亿资金,公司支付房租和工资等费用后,根本没有偿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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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