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房屋或出资应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2)、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如果没有书面证明是可以分割的,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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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依据《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父母在赠与房产给女儿时有没有协议明确约定或者具体说明,是至关重要的。
有,按协议约定确定归属;没有,按法律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个观点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 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 ) 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规定一方父母的赠与是在婚后出资买房,明确规定属于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提问是“父母赠与女方的房子”,与司法解释略有不同,这里的赠与是《婚姻法》第18条的赠与,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赠与呢?
这是一个会产生争论的问题,欢迎朋友拿出自己的观点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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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赠予儿子的,那儿媳妇是不能分的。《婚姻法》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你的描述,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但是前提是房产证只有子女一方的名字,且是全款购置的,没有贷款。
一、夫妻结婚以后,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所有制(俗称AA),一方接受他人赠予财产或者继承遗产,且赠予人或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只给予夫或妻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二、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形式有哪些?
1、遗嘱或书面赠予合同里明确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夫或妻个人。
2、以实际行动表明,例如将房产过户至夫或妻一人名下。
3、其他证据能反应出赠予人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是给予夫或妻一方的。
三、如果父母赠予的房产还有贷款,或者是夫妻结婚以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购置房产,产权人是自己的子女一人,但夫妻婚后一起还贷的,在实践中,法院更多的倾向于认定房屋整体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毕竟此时父母出资购房,更多的是考虑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居住,且夫妻二人有共同还贷的事实贡献。
四、婚前父母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与上述第三点则处理结果不同。
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写在自己子女名下,这部分毫无争议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之后离婚,婚前首付及其对应增值,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结论:离婚房产分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此不能一一道尽。更多复杂情况的应对,请关注杨伟伟律师,有专文论述。欢迎点赞、评论和转发哟[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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