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邻接权的概念_什么是邻接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30:14 人阅读
导读: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含义“邻接...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含义“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 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极为密切。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邻接权的内容有什么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领接权在中国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的保护邻接权的三种权利中与著作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除了拥有财产权利外,还有权保护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损害。邻接权中的另外两种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同表演者的权利不同之处表现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一般只涉及财产内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这两种权利除了可通过著作权法得到保护之外,还可以通过不公平竞争法得到保护。只是由于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不像著作权法这样特定,而且一般无法解决保护期的问题,所以欧洲大陆国家普遍都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两种权利。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三者的权利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三者的权利一般都是基于对作品的某种使用产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劳动都不属于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劳动(其结果并不产生作品),而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产生通常与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关。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从我国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保护的邻接权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仅享有版式设计权,还享有装帧设计权,而装帧设计在有些国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另一不同点在于录像制作者也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在很多国家,录像制作者一般享有电影制片人的地位。

简单来说是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机构还需提供委托书,需要提供源代码程序和说明书文档。以下是详细的流程: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注: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3、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①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著作权人为台湾企业法人的,需出示经台湾法院或公证机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台湾法人证明》。•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1、法人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③联系人证明文件申请人自行办理的,需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联系人(申请联系人和代理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④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的,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下达任务开发的,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4、其他证明文件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并交回原登记证书。注释: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打印,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

邻接权的种类包括哪些?(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邻接权的种类包括哪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邻接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类:邻接权的种类包括哪些(一)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出版者权包括:1、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又叫独占出版权。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即意味着: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和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的期限内,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某一种文字版本的专有出版权只能限于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著作权人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不构成侵犯专有出版权。2、出版者的义务。(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出版合同。(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二)表演者权1、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内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表演者有权许可广播电视组织直播其演出,也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2、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邻接权,这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具有如下特点:(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邻接权保护的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加工,而对其创造、加工后的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如表演者的表演者权。(2)权利的专有性。法律确认未经传播者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播者创造、加工后的劳动成果。 由于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组织或个人,如出版者、表演者等,他们并不直接创作作品,因此,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的。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第二,作品的著作权是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的,邻接权也同样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 第三,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也就没有邻接权的产生,因而著作权法要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传播者擅自传播作品就是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栽邻接权更无从谈起。 但邻接权与著作权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3)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4)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才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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