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什么法律_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哪些法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3:16:10 人阅读
导读:国家现行交通相关法律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4.《最高人...

国家现行交通相关法律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机动车登记规定》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近年来各大城市纷纷出台限制外地汽车通行措施,“限行”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从法律依据上看,基本都是由直辖市、市政府制定实施,在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有少数城市如上海通过市人大颁布了相关法条,这样其效力等级上升至地方性法规,但是上海的法规也只是授权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程序规则。而由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主导制定的若干规则一直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至今尚未正式通过,因此严格地说上海的相关制度也仍然停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层面

从日前深圳市等地限定外地车通行来看,包括北京市的《北京限行通告》,基本上都是属于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通告,这些通告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制定程序,其性质只能算作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们通常讲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所谓“合法性”严格地说包含两层意思:从狭义方面理解就是“合法律性”,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它不强调行为的内在动机或想法,仅仅从法律实证主义出发,只关心行为的外在表现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广义地讲,“合法性”是对权力客体和权力主体关系的内在评价,强调的是该法律或规章制度的正当或合理与否的评价。因此,广义的“合法性”实际上“合法律性”(符合实证法)加上合乎正义两个考察指标,也就是包括了合法律性和正当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一切合法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所以行政主体必须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为依据,并承担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公权讲究“法无明文即禁止”(不同于公民私权层面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不得超越或滥用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客观、中立地看:首先此种强制措施应该是对所有同类型的机动车一视同仁、普遍适用,不能仅仅只是针对外地号牌的车辆;其次,这种措施只能在短期内的权宜措施,一旦道路和交通流量发生改变,就应该取消此种措施。因此,众多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长期限制外地车禁止通行某些路段是有法律瑕疵的,未必完全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

即使行政主体获得法律的授权可以实施某种抽象行政行为,它也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因为程序本身具有其特定的价值,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一直是现代法制理念的天条;用大白话说:就是要程序合法。


由于汽车限行大多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因此这项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制定规章的程序。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制定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阶段。

各大城市对外地汽车限行很难说符合《立法法》,因为该法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做出。在现代社会,驾车通行权已经成为一项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虽然公民没有绝对的、不受到限制的个人权利,但限行这种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有法律依据。规章或更低等级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无权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限制的,如果随意限制,实际上构成下位法对上位法权威性的挑战,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法制框架、根基和信念。


汽车限行还可以从兼顾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加以分析:政府出台限行措施的目的是通过限制一部分人的权利来达到整个社会的效率最大化,有一定的合理性,无可厚非!那么地方政府在追求效率的同时,限行措施是否有兼顾到了公平呢?外地车限行的实质是通过牺牲外地人的驾车通行自由权来保障本地人的交通秩序,如果说为了公共利益要对行车自由进行限制的话,应该对所有车辆实行一视同仁的限制。

综观大多数城市的“汽车限行”本质上是以限制为名而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可以设想每座城市均“画地为牢”,奉行“我的城市,我先行”的宗旨,那么这将无异于作茧自缚,前脚堵了别人路,后脚就把自己的路堵上了。而且此种限制措施也有悖于单一制国家的体制以及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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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体是公安交警,这没有错!但是,交警和运政的目的是一的发生。这两个单位,是联动协作单位,部分工作是有交集的。而且,您发的那张处罚单,公章上是交通厅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大队,不知道您那边交通厅和交警、运政的部门隶属关系是如何设置的,但是看内容,应该是交警部门发的。有可能是交警通报了运政,由运政部门对您单位进行约谈告知!

《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法规,是对《交通安全法》的解释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

  交通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比较原则、笼统。

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交通费》制定的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是一部明确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服务内容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法是篱笆德是土,标本兼治方为上。

小学生当然应该学习交通法规,现在好多幼儿园都已经有这样的课程了。不仅交通法规,而且还需要学习消防知识,防震避险,个人安全常识等等。2016年教育部已经向当年新一年级和新初一年级发了新课本,《道德与法律》,已经将法律教育纳入了正式的课程。孩子们已经可以在学校学习到有关法律知识。不过,还需要像您这样的成年人给他们做榜样,帮助他们取得更大进步。

两者在法律的属性、制定机关、效力、内容等都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从属性和制定主体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狭义上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指定通过,效力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次,从效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后者和前者有冲突的地方,应该以前者为准。最后,从内容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道路交通领域的整体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进一步规定,说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细分和补充。由下面可以看出一个是人大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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